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作者: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时间:2018-09-30 点击数: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永恒主题。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教学督导机制是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强化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教、学、管是决定和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三个基本要素。为了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学院决定成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构建涵盖督教、督学、督管的全程、全方位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实施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督教是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指导;督管是对教育教学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院系(部)的教学、学生管理工作状态、管理效果及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督学是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风气、学习效果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学院建立两级督导工作体系。学院督导委员会及其督导机构负责全院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并对二级院系(部)的督导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二级院系督导组在所在院系(部)领导下,在学院督导机构的统筹协调与指导下,按照全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总体安排,根据二级院系(部)人才培养质量管理及教育教学发展与改革的实际需要,独立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条 教育教学督导对象包括全院的三年制、五年制高职教育和继续教育,以高职教育为主。

二、机构设置

第六条 学院成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二级院系(部)的院长(主任)和书记。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主任兼任。

第七条 学院聘请教育教学水平高、原则性强、有高级职称的一线和退休的教师担任院级教育教学督导员,人数在20~25人,任期一年。

第八条 各二级院系(部)督导组由院长(系、部主任)或者书记任组长,督导员应包括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实验实训教师等方面的代表,退休教师代表,学生工作者代表,校外合作企业人员以及学生代表。

第九条 院系两级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职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教育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学院享有较高声望。

2、退休教师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3、学生工作者代表应具有较丰富的学生工作经验,并担任学工办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辅导员或班主任等职务。

4、校外合作企业督导员一般应是企业的管理者或技术负责人。

5、学生代表应是品学兼优的三好学生或者学生干部。

三、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及督导员工作职责

第十条 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相关工作制度;

2、讨论决定督导工作规划和计划;

3、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4、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学院党委、行政及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第十一条 督导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组织制定教育教学督导的相关管理文件;

2、按照督导工作计划,本着“督之以规、导之以改、促之以行”的原则,组织实施督教、督学和督管活动;

3、定期组织督导员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督导员工作能力;

4、组织和安排院级教育教学督导员开展专项督导工作;

5、负责向全院发布督导信息;

6、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科学研究工作;

7、适时提出事关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建议;

8、完成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院系(部)督导组工作职责

1、负责本院系(部)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师教学工作、所辖专业学生学习活动以及教风、学风的质量督导;

2、负责本院系专业改革与建设(含专业改革、课程与教材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质量督导;

3、负责本院系(部)教师(含校内外兼职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培养与提高工作的质量督导;

4、负责按照有关制度开展本院系(部)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评审工作;

5、负责本院系(部)教育教学质量信息的搜集、整理与反馈;

6、负责按照相关制度及权限处理和落实督导整改意见;

7、组织落实本院系督导人员的选聘管理、培训考核等组织建设以及部门督导档案建设工作;

8、配合学院督导办公室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督导员工作职责

1、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议;

2、对学院的各项评估方案和有关文件,以及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建议,对二级院系(部)执行学院教育教学文件和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3、参与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评估活动,帮助学院和教学、学生管理部门对教育教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深入教学一线听课,了解学院教学工作状况,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抽查。总结教风、学风建设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和建议;

5、通过听课和检查,了解实践教学的运行情况,特别是对学生教学实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计划、安排以及运行和总结进行检查,对如何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6、协助和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改革的研究和实践,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7、参加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到相关领导和部门;

8、完成督导办公室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督导员的权利

1、对相关院系教育教学工作状况(包括教育教学运行、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监督等)及教师教育教学质量有评定权;

2、对相关院系教师职务晋升、奖惩有建议权;

3、有权介入相关院系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要求被督导对象汇报有关工作及提供有关材料;

4、有权对被督导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

5、享受一定的工作补贴。院级督导员的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由学院督导办公室确定;二级院系(部)督导员的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在学院督导办的指导下,由各二级院系(部)自行制定,并报学院督导办备案。

四、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被督导的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师,应主动接受检查与督导,积极支持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对督导机构或督导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被督导单位和教师应主动采纳,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教师对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督导办公室申请复议,经督导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后认为有必要时予以复议。

第十七条 督导机构及督导员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或教师通报督导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学院行文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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