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

作者:园艺科技学院   时间:2016-09-26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

一、总体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认定机构

我院实行学院——院(系)——班级3级认定。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就业指导专员、专职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申请条件和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国家现行贫困标准或当年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

2、参照国家现行贫困标准及当年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及学生在校的基本支出情况,合理确定认定标准和贫困等级。贫困等级暂设一般贫困、贫困和特殊贫困3档。

四、申请和受理时间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10月份进行。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中途发生显著变化,院(系)了解到情况后,应及时做出调整,并通知学生工作处。

2、各院(系)应按要求成立认定工作组,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在指定时间前,把认定结果送学生工作处复核。

五、申请材料

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式一份)

第一次申请的学生,必须完整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各项内容,并加盖政府部门公章(或附政府部门盖章材料),如有其他经济困难证明,可一并提交,以供认定参考;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并记入个人不良诚信档案。

六、认定程序

申请——评议——审核——公示——复核——认定

1、学生申请。备齐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2、班级评议。班级认定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查其父母职业、家庭住址,比较其家庭人均年收入,结合其日常消费行为,多方考察、调查取证。初步认定后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考虑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发挥民主评议的作用,秉公作出合理的认定和等级建议。

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着重考虑;对使用高档数码产品、经常出入娱乐场所、经常不在食堂吃饭、吸烟、酗酒、沉迷于网络游戏、使用高档化妆品、穿着名牌服装、在校外租房等行为的学生应严格审核。

3、院(系)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重点审核各班级的贫困生比例、特困生比例是否正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院(系)公示。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贫困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学院复核。院(系)公示结束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统计表》(附件三)并加盖公章(电子文档导入资助系统),连同学生原始申请材料(申请表和调查表),于指定时间前送学生工作处复核。

6、认定入档。学生工作处复核无误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作为本学年资助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

七、监督和诚信教育

1、各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2、学生工作处也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纸质稿一份)

附件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稿一式两份)

附件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统计表(纸质稿一份、电子稿一份)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Copyright©2018 SUZHOU POLYTECHNIC INSTITUTE OF AGRICULTURE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西园路279号 | 邮编:21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