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园艺科技学院   时间:2016-09-26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系):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定对象:我院2016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今后每年新生入学后都进行贫困生认定,通过数年时间逐步将认定范围覆盖全院,形成较为规范系统的贫困生数据库。考虑到工作实际情况,老生班不再重新认定。

二、认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2%。各贫困等级的参考比例分别为:特殊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7%,一般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三、认定依据:参照当年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4年7月1日起,苏州市低保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700元),结合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及学生在校的基本支出情况,合理确定认定标准和贫困等级。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着重考虑;对使用高档数码产品、经常出入娱乐场所、经常不在食堂吃饭、吸烟、酗酒、沉迷于网络游戏、使用高档化妆品、穿着名牌服装、在校外租房等行为的学生应严格审核。

四、认定流程:总体上按“申请、评议、审核、公示、复核、认定”6项流程进行认定,详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

五、报送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纸质稿一份,加盖民政部门公章),《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稿一式两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汇总表》(纸质稿一份、电子稿一份,纸质稿加盖二级院系公章)

六、工作要求:请于10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纸质稿报送学工处111室范荣林老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统计表》电子稿发送至范荣林老师CRP邮箱。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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