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期刊借阅制度

来源: 时间:2018-12-03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图书馆文献利用率,更好地满足全院教师、学生教学、科研和学习的需要,制定我院《图书期刊借阅制度》如下:

一、借阅凭证

1、读者凭借阅证在图书馆图书流通处借还图书,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挪作他用。

2、借阅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挂失,否则后果自负;

二、借阅办法

1、报刊综合阅览室、过刊阅览室、自科类图书借阅室、社科类图书借阅室、外文图书借阅室对读者实行全开架借阅,古籍书库、工具书阅览室、内书库主要对教师开放。

2、读者入库检选图书,请遵守图书分类排架规则,自觉使用“代书板”,选书时将“代书板”插入该书位置,选定或放弃该书时抽出“代书板”,同时将弃选书放在指定地点。不使用“代书板”、乱插乱放图书屡教不改者将予以批评教育,严重者将取消入借阅资格。

3、读者在办理外借手续时应对所借书刊作表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交工作人员作已损标记,以明责任。

4、借阅册数:教职工25册,其中文艺书不超过5册;学生借书以8册为限,其中自科类2册,社科类4册,外文图书2册;临时读者每证限借2本(在押金限额内借阅)。

5、借阅期限:教职工限期90天,学生限期60天,可续借一次,文艺书不办理续借。超期不还者,实行限借处理并收取超期款每册0.1/天。

6、借书必须办理手续。如未办理手续擅自将书携出,或冒用他人证件者,除批评教育外,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者,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7、读者应爱护图书,不得在书上圈划、批注和损毁;书上所贴条形码不得污损和人为撕毁,如有发现上述情况则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罚。

8、读者借阅图书如有遗失、损坏,应在借期内以相同版本的图书赔偿,否则按有关图书遗失赔偿规定处理。若赔偿后一个月内找到原书,可持赔款收据办理退款,每册需收取手续费5元,过期不予退款。

9、为保证教学科研急需,本馆借出书刊视需要情况有权向借阅者随时催还,借阅者不得借故拒绝。

10、学生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应将所借书刊全部还清,经工作人员确认并在离校清单上签字,方可离校。教职工调离本校,须归还全部所借书刊。

11、本馆期刊仅限内阅,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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