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刊赔偿制度

来源: 时间:2018-12-03 点击数:


图书馆藏书、报刊资料是公共财产,读者应爱护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污损、撕剪、涂划、遗失,如有上述情况,必须赔偿原书相同版本的图书、报刊,不得以其它图书刊物抵冲,如无法获得相同书刊,则按以下办法赔偿:

1、遗失书刊赔偿办法

(1)一般性书刊均以2倍价赔偿。

(2)专业书以3倍价赔偿。

(3)工具书、绝版书、画册等贵重图书,均以5倍价赔偿。

(4)成套图书遗失一册,按全套价赔,余下由图书馆处理,不交读者,如全套遗失,按全套书价25倍赔偿。

(5)期刊遗失一本按全年价赔偿。遗失期刊合订本,则按该期刊全年价 2 — 5 倍赔偿,并另加装订费 10 元。

6)遗失珍本、孤本、解放前版本、以及价格不详的书刊,则根据估价处以 10 — 20 倍赔偿。

7)以相同版本赔偿,每册另收加工材料费5元。

8)赔偿书刊时如有超期则另收取超期款每册0.1/天。

 

2、损坏书刊赔偿办法

(1)污损书刊不影响内容和阅读的,按原价50%赔偿,影响内容但仍可阅读按原价赔偿,不能阅读的按遗失赔偿。

(2)撕去书页、图页不论多少均按遗失书赔偿。

(3)缺少封底封面,按原价20%赔偿。

(4)损坏或遗失条码,赔偿1/册。

3、损坏、遗失书刊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除按上述条例赔偿外,学生由学工处,教职工由学院另行处理。

4、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书刊带出者,处以书刊价10倍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处理。

5、读者应对所借书刊进行表里检查,发现问题向工作人员说明,否则借阅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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