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公司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苏州农职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资产经营中心   点击量:


苏州农职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采购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保证质量,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包括以合同方式、现场采购或电子商城采购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含绿化工程)。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及预算管理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2月20日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申报下一年度大型项目采购计划、预算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的采购项目按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五条 为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有效性,采购工作纳入各下属单位年度考核。

第六条 年度采购及预算计划应尽量做到适用、有效、节约、合理。

第三章 限额标准(含)以上采购程序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定义:服务类、货物(通用)类50万元(含);工程类60万元(含)。

第八条 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主要程序如下:

8.1由采购单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采购申请包含采购主体、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预算资金及来源等“四要素”(以下简称“四要素”);

8.2 经董事会审议后形成包含“四要素”的会议纪要;

8.3 采购申请报告、会议纪要等材料财务报销时统一装订。

第四章 限额标准以下采购程序

第九条 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一)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1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董事会研究决定采购方式

(二)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20000元(含)以上不满15万元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需签订相关合同(网上商城采购无需合同)

(三)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20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由公司下属单位负责人直接审批。

第五章 采购方式和要求

第十条 公司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经公司董事会议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公告事先已按照程序公开发布,且无重大异议,由采购小组出具意见,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缴纳办法,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5 %。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六章 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选用学校国资处中介机构库内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采购工作接受学校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项目责任部门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的检查。项目责任部门应按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培训与指导,不断提高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采购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公司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学校纪委投诉、检举。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中心和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上级部门对采购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