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合同签证的管理, 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工作规范,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项目合同,必须使用“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合同专用章”。
第三条 除独立法人单位外,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使用部门(单位)公章对外签订项目合同。
第四条 项目合同专用章的保管规定:
1、项目合同专用章是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项目合同时具有学院法人资格的法律依据。
2、项目合同专用章代表学校行使对外签约具有法律依据的职能,由科技产业处保管和签盖;
3、项目合同专用章未经科技产业处同意,不得私自带出,不得借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4、对违反项目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定而引发的一切责任事故,要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项目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项目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以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项目合同。
第六条 未加盖学校项目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或协议,计划财务部门不予安排资金,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经办人和合同签订部门负责人承担,学院将追究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