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队伍,提升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学院于每年下半年组织院内科技培育项目评审。
第二条 院内科技培育项目包括“科研培育项目”和“产业推广培育项目”两类。“科研培育项目”主要用于资助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的预研工作,“产业推广培育项目”主要用于具有较大市场应用前景的专利性成果孵化工作。
第三条 科技培育项目和产业推广培育项目,每年各立项评审3-5项,资助额度为每项3-5万元,每年评审一次,分类考核,动态支持。资助经费的使用按照学院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受资助者因无法抗拒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研究工作的,可申请延期完成项目,直至经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后取消该项目。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离岗或调离学院,所承担在研项目自动取消并全额退还资助经费。项目被中止的,学院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不得同时以主持人身份兼报两项院内科技培育项目,项目研究过程中完成的成果也不得在院内资助项目中重复使用。
第二章 科研培育项目
第六条 申报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我院在职在岗教职工;
2.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3.具备申请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项目申请和立项
1.项目申请人需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依托学院审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技产业处。
2.科技产业处汇总、审核申报材料,报请分管院长同意后,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3.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4.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5.获得资助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八条 项目结题与验收。
1.项目研究周期为3年,可申请延期,也可提前结题、验收。项目被中止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院内的各类科研项目。
2.项目执行期内受资助者每年底应向所在学院和科技产业处提交在研项目进展报告,说明项目的实施、进展以及经费的使用情况等。项目研究周期结束后,受资助者应向学院科技产业处提交结题申请书,由科技产业处组织验收,并公布验收结果。
3.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必须以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并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以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发表成果应达到下列要求之一:(1)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发表SCI(1)、SCI(2)、CSSCI(1)、CSSCI(2)论文1篇;(2)发表SCI(E)、CSSCI、SSCI、A&HCI、EI、IRS、ISTP、ISSHP等论文1-2篇,或完成发明专利2项。
4.结题验收存在争议时,科技产业处应及时上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由院学术委员会仲裁。
第三章 产业推广培育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我院在职在岗教职工;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在项目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年龄不超过52周岁;
4.具有良好的科研素质和产业推广发展潜力。
第十条 项目申请和立项
1.申请者需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经所依托学院审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技产业处。
2.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3.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获得资助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与验收。
1.项目研究周期为2年,最多可申请延期1年。项目被中止的,项目负责人1年后方能申报各类院内科研项目。
2.项目负责人在资助期内的每年年底须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学院和科技产业处。资助期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结题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经依托学院审核后报科技产业处。
3.项目负责人需完成下列科技推广任务之一:(1)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相关基金资助项目1项;(2)到账10万元以上横向项目1-2项;(3)申报发明专利1-2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