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院科技工作迈上新台阶,引导我科研产业有序发展,规范我院科研平台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科研平台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 本办法所述科研平台,包括各级各类研究院所、研究中心、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等科研载体或科技服务平台。        

   第 科研平台应以二级院(系)为依托,科技产业处批准设立,二级院(系)负责管理,科技产业处负责考核

  第 科研平台实行分类设立,定期考核优胜劣汰,滚动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 申报建立科研平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2个及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机构总人数原则上应在5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具备承担国家、省市及企业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

   (二)拥有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及必需的技术人员队伍。

   (三)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承担过一定数量的国家、省市及企业科研项目,具有稳定的科研方向。

   (四)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应当有实验室及足够的仪器设备条件;科研院所、中心等,原则上应当有实验室作为科研支撑条件。

(五)科研平台负责人优先选聘“333高层次人才”、“六大人才高峰”、“青蓝工程学术带头人”、省级以上“突贡专家”等各类优秀人才。

申请建立科研平台的审批程序:由拟建科研平台筹备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科技产业处审核,院学术委员会专家论证,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正式发文

 

第三章  科研平台功能任务

   开展科学研究:科研平台在各自的研究方向上展开技术研发工作,制订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使自身学术水平达到较高的水平

  第七条 历练科研团队:科研平台应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和研究方向科研平台人员的年龄、学历、职称等结构合理,并且吸收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参与

   科技项目和成果申报:积极申请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和成果每两年应有不少于1项市级及以上课题立项,每三年应有不少于1项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

 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科研院所和中心成立第二年应完成合同金额10万元,第三年后每年应完成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

第十条 更高水平科研平台打造:积极申报市级以上科技平台,力争省级以上高水平科技平台。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十一 科研平台实行负责任人负责制。

     十二 科研平台负责人1名,须为“333高层次人才”、“六大人才高峰”、“青蓝工程学术带头人”、省级以上“突贡专家”等科研团队负责人,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近三年内有主持市级以上在研科技研究项目1项以上,并且有5万元以上项目经费

     十三 科研平台负责人由二级院(系)提名,科技产业处审核,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和科技产业处备案。

     第十 学院根据科技发展需要或者考核结果,对科研平台进行调整或撤并。科研平台也可自行提出申请撤销、合并或调整的要求,经学审核批准执行。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十  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科研平台,学给予一定的硬件条件和建设经费支持,例如提供一定面积的用房和必须设备

     第十 科研平台每年提供一定运行经费,具体数额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 科研平台的管理工作将纳入《学院科技工作考核办法》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  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  考核评估主要是对整体完成的科研工作进行检查。

     十条  考核主要指标如下:

    (一)学术方向:根据建立科研平台的条件,检查是否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二)研究队伍:研究队伍的年龄、结构、层次是否合理,每个方向人员配备情况。优秀人才引进计划落实情况以及职称晋升、人员流动等情况。

    (三)研究成果:承担级以上科技项目及科技成果获奖情况,出版、发表或授权的论文、论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其他科技成果,成果应用与产业化情况。

(四)科技服务:承担的横向委托项目、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情况。

    (五)学术活动:科研平台内部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

(六)学术兼职:科研平台人员在国内外专家委员会、学会/协会、评审委员会、杂志编委会等的兼职情况。

(七)专业建设:参与人才培养及教学改革情况。

    (八)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第条考核成绩突出的科研平台,学将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考核成绩不佳的科研平台,学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平台,学将给予调整或作撤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20163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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