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资助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8 点击数:

苏农院【2019】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 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89号)文件要求,加强青年教师培养,提升青年教师科研能力,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是学院设立的专项基金项目,用于资助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重点支持青年教师面向农业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需求所开展的科研工作。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资助人数15名左右。项目实施周期2-3年。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项目申请者须具备的条件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讲师(含)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在职优秀青年教师。

2.学风端正,有良好创新精神和协作精神,具有完成项目研究工作的能力,项目组成员以青年教师为主。

3.近五年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1项以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在教学、科研和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1.能紧密围绕学院专业建设,发挥优势和特色的研究项目。

2.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和内容具体明确,研究方法和实施步骤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3.具有较好研究基础,有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任务。

第六条 公开申报,择优支持,专项管理,自主申报。申请者须填写《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资助项目申请书》,经部门推荐,报送学院科技产业处。科技产业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对申报项目进行打分排序。项目评审结果按规定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确定立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自主选定科研题目,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学院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建立项目研究的后续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项目,经认定后可追加经费,资助开展后续研究。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撤项处理。凡被撤销的项目,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经费。

1.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2.项目负责人无故终止项目研究任务;

3.项目负责人调离本院;

4.项目成果有知识产权争议或学术不端。

第四章 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条 自然科学领域每项资助金额3万元左右,社会科学领域每项资助金额1万元左右。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按《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须按时进行结题验收。

1.结题验收内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成果须标注“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应用类成果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须填写《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书》,并提供成果原件。

第十三条 科技产业处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院学术委员会,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完成下列任务之一,即可通过项目结题验收。

1.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在市级以上有关媒体发表理论文章1篇,或被有关文摘转载论文1篇,或研究报告、对策建议等被市(厅)级(含)以上政府(或部门)采纳或相关领导批示1项;

3.获得授权专利等成果1项;

4.制定并经颁布省、市级地方标准1项;

5.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经认定符合考核要求的成果。

第十五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申请,最多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如因项目负责人未能尽职尽责,延期后仍然不能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学院此类项目。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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