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科技产业处 发布时间:2019-12-03 点击数:

 苏农院[2019]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 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89号)文件要求,规范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院”,下同)名义开展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等活动所取得的经费,以及学院列入预算的院级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来源分为纵向、横向和院级三大类。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学院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由各级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本院教职工以学院名义承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与外单位协作研究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由委托方或合作方支付的经费。

3.院级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列入学院预算的科研项目(含配套项目)经费。

第三条 以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须纳入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调整)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约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规范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对所主持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发生的业务合同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日常管理由分管院长负责。

第五条 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是科研项目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

1.科技产业处: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登记,跟踪经费到位,审核预算调整和经费外拨,经费使用的审核登记和项目统计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监督、检查、审计、资产配置与共享、绩效考核等工作。

2.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经费入账、项目决算、结账等经费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合规使用经费。

3.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与管理,以及科研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资产管理工作。

4.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审计,确保科研项目经费合规使用。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领导本部门科研工作,支持、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调整)和签订的合同(任务书)执行项目,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经费由计划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严禁违规转移科研项目经费,牟取私利,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或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财务处、科技产业处的指导下,根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以及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对于自筹资金,需提交资金提供方的配套承诺函与出资证明,单独核算,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编制间接费用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直接经费是指纵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须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学院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直接费用按以下科目编制,每个科目只需测算总额。

1.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3.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4.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

聘用人员聘期超过一年的,项目负责人须委托有资质的劳务输出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科技产业处备案。聘用时间、续聘和解聘由项目负责人决定,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5.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包括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试验田租用及管理费、必要的实验室维修改造费、培训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间接经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经费的预算科目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间接经费原则上按规定上限编制预算。若立项单位有专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学院资助立项的科研项目,不编制间接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间接经费预算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实行。

1.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50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20%

2.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1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50%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不超过40%2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依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及经费使用方案,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坚持从实际出发,扩大预算调剂权,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组办理调剂手续,原则上在实施期内申请调整不超过2次。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费用预算如需调整,须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并报二级学院、科技产业处审核批准。

第四章 经费入账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到达学院账户后,科技产业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科研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进行登记,根据经费预算批复在财务管理系统设立会计核算科目,建立项目支出预算与会计核算科目的自动关联。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学院部门预算。

第五章 经费外拨管理

第十八条 外拨经费是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经费由资助方下拨至学院,再由学院按计划任务书将经费转拨至其他联合申报单位的行为。

第十九条 外拨经费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进行科研经费外拨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计划任务书,经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计划财务处按照项目预算、任务书列示的联合申报单位和额度,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拨款进度及时外拨。

第二十条 外拨经费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经费转拨。联合申报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联合申报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在计划任务书约定之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按照批复的预算(调整)、计划任务书约定和学院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或随意调账变动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间接经费由学院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暂借款审批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暂借额度、审批手续以及报账等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银行转账支付制度,推行无现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实行公务卡结算,不能构成完整行程的需附相应说明。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三项经费可以打通使用。

横向科研项目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发生的差旅费、出国(境)费、会议费不纳入学院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出差及出国(境)所产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本着方便、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涉及工程建设、仪器设备购置或科研服务的,按照省、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业务合同,履行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后,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院与对方签订。合同金额2-10万元的,科技产业处处长审批;合同金额10-20万元的,科技产业处处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合同金额20-50万元的,科技产业处处长、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八条 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中可列支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以及人力资源和智力投入较高、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

第二十九条 学院资助(配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按学院财务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非学院资助(配套)的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履行相关手续后在计划财务处报销。报账金额0.5万元以下的,经经办人(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报账金额0.5-1万元(含)的,经经办人(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科技产业处处长签字报销;报账金额1-10万元(含)的,经经办人(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科技产业处处长分管院长签字报销;报账金额10-20万元(含)的,经经办人(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科技产业处处长分管院长、院长签字报销;报账金额20万元以上的,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经经办人(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科技产业处处长分管院长、院长签字报销。

第三十一条 对个别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等相关费用,经确认后可据实报销。

第七章 项目结题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科研经费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决算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送。

第三十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按计划任务书要求,按时办理结题验收,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须按任务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在计划任务书约定时间提前半年向科技产业处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技产业处及时发布待结题项目清单、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题。

第三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的科研项目,由科技产业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按规定予以结账。

第三十六条 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在两年内可以由项目负责人用于新项目的研究,若项目负责人无新项目实施则结余经费由学院统筹用于科研项目研究,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七条 中止、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三十九条 以科研项目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须办理资产的登记验收和入账手续。科研项目研制组装的产品或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需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的,必须在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注明其名称、型号、数量和金额,并在结题时提供委托单位的验收证明。

第四十条 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四十一条 规范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接受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批复的预算(调整)和计划任务书,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整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此前有关规定如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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