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8 点击数:

苏农院【2019】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 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89号)文件要求,完善科研项目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科研项目依据立项渠道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以学院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由各级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2.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本院教职工以学院名义承接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或与外单位协作研究且有经费进入学院财务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

第三条 科技产业处作为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纵向项目的申报、项目合同的签订、项目过程管理;负责横向项目的协调、监督等管理。

第四条 相关二级部门须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科研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教职工申报各级各类项目;明确一名教职工担任专(兼)职科研秘书,协助本部门科研项目申报和实施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题、档案归档、经费使用等,并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含论文、专著、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科技产业处根据各级各类科研计划的项目通知、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及时通过校园网发布项目申请通知;项目申请人根据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所在部门负责申请书初审,通过后统一上报科技产业处;科技产业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申报项目。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获得立项批准后,科技产业处组织项目负责人与项目下达单位签订合同,完成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有项目负责人和委托方共同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前,二级部门应对合同条款逐条审定,重点对技术条款、经费支付及使用条款、知识产权权属的规定以及执行责任、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核查。

正式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经费使用方案,须报科技产业处备案,并作为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十条 科研项目、科研创新平台(团队)等立项评审中,按照不同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等相关制度。积极推行通讯评审、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允许项目申报人在评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及检查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正式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做好实施工作,所在部门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凡我院为主持单位申请立项的项目,科研经费一律要拨入学院财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科技产业处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离或长期外出(半年以上),无法正常组织项目实施,必须委托项目组中有较强业务和组织能力的其他人员,并向相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执行委托书,经管理部门确认后,由被委托人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以外单位名义申请的合作项目或委托项目,按照合作方、委托方要求对项目实施管理与检查。

第十六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科技产业处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撤项处理。凡被撤销的项目,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经费。

1.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2.项目负责人无故终止项目研究任务;

3.项目负责人调离本院;

4.项目成果有知识产权争议或学术不端。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按立项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的结题验收,按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执行。结题验收材料,报科技产业处存档。

第二十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申请,最多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评价验收中,突出对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行分类评价

1.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

2.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3.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不能完成结题验收和作撤项处理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团队主要人员(前三名)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先进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 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二十四条 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重大研发项目,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探索价值的,继续支持其开展相关研究。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自立项开始在科技产业处建立项目研究资料档案,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将研究期间的科研资料交科技产业处,按学院综合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项目组成员有对科研资料保密的义务。

科研项目归档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开题报告、研究计划、调研报告、经费预算申请表等;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结题申请书等;项目总结报告、经费决算等;成果评价材料及有关知识产权资料等;各级各类获奖证书及文件等材料;因故中止的项目,过程材料归档,并附情况说明。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诚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诚信建设

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部门以及参与实施的科技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成果的真实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惩戒处理

按照《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严惩科研不端行为,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工作机制。对严重失信的科研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参加各类评优评奖和晋升职称职务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动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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