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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江苏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和建设目标高质量达成,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苏教高〔2018〕2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成立学院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组长。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内容、资金筹措、经费分配及人员调配等重大事项进行审定和决策。

2.组织领导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协调、监督、评价、考核和验收。

3.组织、研究审定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材料及各项政策、制度和措施。

第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具体负责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项目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创建办设在发展规划处高职教育研究所,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和决定;

2.负责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的制订和修订,组织制订和审定各建设项目《建设任务年度建设计划》;

3.组织协调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各类管理办法和制度的制订工作;

4.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各项目建设小组的工作,对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控制和目标管理,负责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指导、监控和考核,及时协调和处理建设方案实施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负责学院“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项目建设专题网”的管理和项目建设档案管理;

6.负责搜集有关项目建设的信息,及时提出需报领导小组研究议定的重大事项,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7.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统计,编制学院《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工作简报》,负责项目建设的阶段总结、汇报等材料的起草工作;

8.负责组织和协调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检查、审计和验收的准备工作;

9.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要求,组织协调上报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院与省教育厅及新闻媒体之间有关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项目建设的信息交流和材料报送。

第三条 为加强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项目建设管理力量,学院成立项目建设工作协调组、宣传组、资金保障组和监督考核组等4个工作组,组长分别由创建办、宣传部、计划财务处和院办、纪检监察室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分别由创建办和上述各部门指派人员担任。各组在创建办的统筹协调下各自开展工作,分别履行如下职责:

1.协调组负责项目建设任务书的修订和建设任务年度推进计划的编制工作、项目实施过程的指导和协调、项目建设进度的统计、项目建设信息的收集整理和项目建设工作简报、阶段性总结等工作,并与其他小组及时互通信息

2.宣传组负责“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项目建设专题网”的管理、建设氛围营造、建设成果宣传及与新闻媒体之间有关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项目建设的信息交流和材料报送等工作

3.资金保障组负责制订并落实项目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落实方案,积极协调和争取上级财政支持确保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落实资金,对各个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监控资金流向并定期通报资金使用和评价情况

4.监督考核组负责对项目建设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项目实施的规范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建设队伍的廉洁性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管理和使用、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方案实施进度和工作质量,杜绝国家财产、资金损失; 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项目团队廉洁性和纯洁性,严查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学院成立苏农菁英工程、苏农大师工程、品牌苏农工程、科技苏农工程、开放苏农工程、智慧苏农工程等6个一级项目建设小组,分别由相关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中心、校区)负责人担任成员,组织开展各一级项目的建设工作。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建设小组组长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需报学院领导小组批准。

项目建设实行一级项目建设小组组长负责制,项目建设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项目建设小组成员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中的预期目标和验收要点,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保证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2.研究解决、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并及时移交创建办归档。

第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中心、校区)应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对于各项任务和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办。

第六条 各重点建设专业群所属二级学院应组织相应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结合相关产业政策、行业与企业的需求以及学院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专业咨询、研讨、论证,听取、采纳专家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建设方案与任务书管理

第七条 经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的学院《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是项目建设的权威性指导文件,各项目建设小组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各项目建设小组要依据学院《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编制年度建设进度安排表,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创建办备案。

第九条 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经过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因素,确实需要变更方案和任务书中建设内容时,项目建设小组可提出修改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创建办按规定上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三级项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按照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负责项目实施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控、项目审计、项目验收等。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建设目标或内容时,项目建设小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学院创建办审核,由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第十二条 学院制订《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建设资金由资金保障工作小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学院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按现行相关制度执行。设备采购工作由资产办负责组织,资金保障组参与协调,监督考核组实行监督。列入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设备均应贴有统一的标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工作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学院创建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学院创建办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并做好迎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日常管理网络,实施项目建设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每双月月初(1-5日)报送上2个月项目建设进度统计表;每半年提交包括项目进度、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报告程序如下:三级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建设工作信息表报所在一级项目秘书→各一级项目秘书进行汇总并经一级项目建设小组组长审定后报创建办→创建办对所有项目建设工作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阅。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小组要妥善保管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材料, 并及时归档和报送学院创建办存档。需提交存档的材料目录由创建办列出清单。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创建办可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实行过程监控与绩效考评制度,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和定期的阶段检查、年度考核及终期验收。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度、项目团队管理、项目效益等。学院创建办可根据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内容制订量化检查和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学院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考核小组,按照制定的检查指标和考核标准,负责建设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考核(包括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和定期的阶段检查、年度考核及终期验收)。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部门和项目建设小组在接到检查或考核通知后的一周内,应按检查或考核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填写《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项目建设阶段检查自查表》,并形成自检自查报告,同时准备好检查或考核所需要的材料,以备检查考核小组使用。检查考核小组以下发《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工作整改通知单》的形式,将评价意见反馈给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项目建设小组,并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每年年终,检查考核小组按照《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项目建设主要工作年度考核目标及评分办法》中的量化指标,根据各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总体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部门进行反馈,并在全校进行通报,对偏离工作目标的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并实行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奖惩机制。

奖励措施:根据年终考结果,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进行表彰和奖励。

惩戒措施:对不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目标,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或由于工作或协作不力而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部门和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扣发绩效酬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

2.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3.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4.虽无违规行为,但在无正当、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未按建设方案的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致使项目不能验收。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院创建办和检查考核小组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检查、考核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委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创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