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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我院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的规定,结合《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水平高职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的要求,按照《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资金包括用于实施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省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行业企业投入和学院自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院对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注重绩效、问效问责”的原则,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建设项目预算作为学院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总体预算。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管理模式,严格项目管理,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学院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

2.负责学院专项资金的筹措及配置;

3.负责审批学院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4.负责审批学院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5.负责审批学院专项资金决算。

第五条 学院对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实行资金管理责任制。各三级项目责任部门是专项资金的扎口使用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资金需求的论证;

2.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3.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的编制;

4.负责预算调整方案的起草;

5.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台帐。

第六条 学院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创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项目预算编制原则的制定和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和预算的汇总;

2.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中期检查和期末验收;

3.负责项目成果评估和效益分析;

4.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考评和监管;

5.负责财务报告的审核等。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在资金管理工作组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编制、汇总,提请学院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院党委会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2.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

3.负责经批准的按来源渠道、项目单位等分配的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并单独设立项目账进行会计核算,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

4.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核算,对专项资金各子项目采取专账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5.严格项目管理,强化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年度使用计划按期完成;

6.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项目建设进度、预期目标相一致;

7.按时编制财务报告和年终决算,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院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学院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任务书已按年度将专项资金分解到各具体项目。按照学院预算管理的要求,各三级项目责任部门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控制金额编制年度详细预算,各一级项目建设小组组长审定后,计划财务处汇总创建办审核,统一报学院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详细预算须经过项目申报、审核论证、立项审批、预算核定等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按管理程序逐级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应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申报文本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用于学院《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方案》中的项目建设支出。专项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分配使用经费,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未经申请批准的超出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或定额的费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审批程序须按照学院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审批权限为:0.5万元以内(含0.5万元)由三级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批;0.5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的由一级项目建设小组组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以及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支付修缮工程款项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院固定资产采购审批程序、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按招投标程序办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专项资金必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决算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帐手续,计划财务处编报财务决算,经审核汇入年度财务决算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上报决算时,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各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应确保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在跨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的年末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律由资金管理工作组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每季度末,计划财务处公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运用费用管控系统等管理手段,由创建办、计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跟踪,及时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项目建设责任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省教育厅、财政厅和有关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创建办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