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24-03-12 点击数: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3 号)、《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和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和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教科函〔2020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资产经营公司聘用的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

2.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自然科学类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是职务科技成果。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学校,知识产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本办法所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及在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或其他技术成果。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或其他技术成果。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校承担

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办法所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五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进修、援外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泄漏学校的知识产权。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学校或派出的法人单位与接受单位另有协议外,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归学校或派出的法人单位持(所)有或者双方共有。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研修人员,应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签署协议,明确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或其他智力成果,应归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持有或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各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七条 科研人员执行横向委托项目时,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 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成果可归委托方或科技人员所有。

第八条 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学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

露,向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备案表》(附件 1)。科研人员应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拟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或与企业开展合作等行为的科研人员应主动向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职务科技成果企业信息登记表》(附件 2进行备案登记。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及其管理机构职责

第九条 科技产业处负责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科技产业处负责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审查、签订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在对外签订知识产权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让、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须经科技产业处审查,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书或协议。学校其他部门及个人均无权擅自对外代表学校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其持(所)有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合资(作)方签订合同,并对该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进行评估,明确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有偿使用,股权由学校委托资产经营公司持有。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转让和许可的,应向科学技术研究部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科技产业处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及相关人员应主动将学校权属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相关材料交至科技产业处。科技产业处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知识产权授权和转化清单等材料。

 

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发明人须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十五条 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应当进行专利申请前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评估工作由发明人所在二级单位组织开展并出具《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前评估准许表》(附件3),报科技产业处备案。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其技术内容。

第十七条 专利申请前评估通过后,发明人可自行选择专利代理机构,由科技产业处代表学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具体的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 发明人应积极协助专利代理机构和科技产业处完成申请过程中的各项审查工作。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所有往来文件由学校统一管理,发明人不得自行获取、保留文件原件。

第十九条 凡所申请专利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由科技产业处负责审查以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第二十条 对于经专利申请前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并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第五章  知识产权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于奖励以学校为唯一或第一署名单位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申请费、代理费、实质审查费、维持费、登记费和授权后的专利维护费等,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以及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该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资金,由科技产业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权属(唯一权属)的专利,学校奖励专利申请相关费用以及前6年维护费用,同时鼓励发明人自行承担专利申请费用以及相关维护费用,6年后的维护费用由发明人承担。

专利申请受理后,学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奖励申请相关费用的90%,专利授权后,学校奖励剩余10%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专利成功转化后,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其中发明人承担的专利费用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然后再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参照《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专利分割确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及其所属单位有关人员有义务自觉遵守《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若有违规者,依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规定追究责任,依法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备案表

2.职务科技成果企业信息登记表

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前评估准许表

    4.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专利分割确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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