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博士提升计划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试 行)

文章来源:科技产业处 发布时间:2019-12-03 点击数:

苏农院【2018】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的头雁效应,提高学院科研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增加科技人才储备,加强我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设立博士提升计划科研启动基金(以下简称博士基金),对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在编人员实施资助。为规范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基金适用于在我院从事教科研工作、具有博士学位并具备相关研究条件和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以项目方式资助。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申请博士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从获博士学位起至申报项目时不满5年,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不超过3项(含已结题项目)。

2、申请者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3、研究内容创新性强,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或良好的应用前景,符合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方向。

第四条 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条 申请者需填写《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博士提升计划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统一报至学院科技产业处。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提出资助名单,报学院审批后确定立项,每年资助6-8人。

第七条 项目立项批准后,申请者按规定要求与科技产业处签订承担项目合同,并按合同书的研究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科技产业处负责项目的管理,项目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经费使用、项目结题验收等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认真负责组织实施并完成项目的研究计划。按自然年度填写《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博士提升计划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统计时间由当年11日至1231日止),上报至科技产业处。

第十条 博士基金项目列入学院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根据立项层次,每项资助8-10万元。

第十一条 博士基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及期限。基金由学院预算安排,是资助博士从事本专业的科研及相关学术活动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各种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相关经费支出及购置科研、办公耗材等。博士基金报销时间为3年,超过时间期限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再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资助经费不得挪用。若在项目未完成前,因调离岗位、出国一年以上等情况,研究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应及时向科技产业处提出报告,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办理有关合同延期或中止手续。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研究课题完成后应及时填报《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博士提升计划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课题结题报告》,由所在部门审核后报科技产业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对结题项目给予确认。

第十四条 博士基金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必须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以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获得成果应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出版学术著作1部(专著、编著、译著),或发表SCI(I)SCI(II)论文1篇;

2.发表 SCIEISSCICSSCIA&HCICPCIIRS论文2篇(会议期刊除外);

3.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农民日报》《新华日报》理论版发表2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1篇(专访、规划介绍等非学术论文除外);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主体转载,《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1篇;或研究报告被厅局级(含)以上政府采纳或领导批示1项;

4.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5.三年内累计获得横向项目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

6.以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基金资助项目1项,或以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

7.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符合考核要求的成果。

以上成果须提交发表论文原件或检索证明、专著出版合同、科研项目任务书、相关政府部门采纳函或领导批示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研究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均需标注“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博士提升计划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资助”字样。取得较好成果的项目完成者,应积极申请江苏省或国家基金项目,学院优先安排下一批博士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存在争议时,科技产业处应及时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由院学术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到期未完成规定任务,学院撤销项目,金账户自动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省部级课题,特指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其他部委及直属办(局)各类项目;江苏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各类项目,省教育厅高等教育教改研究重点及以上立项课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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