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配置和整合科研资源,培养一批科技创新人才,提升学院科研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依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教人〔2009〕函字33号)和《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全员聘用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校的四大功能,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学院在教师中设立偏重于科学研究及创新的岗位(简称科研岗),并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办法
(一)科研岗教师重点从事应用基础或应用研究,提升我院获得原创成果的能力,并为产品开发创新提供基础。
(二)科研岗的设置重点在花卉(球宿根花卉等)、蔬菜(地方水生蔬菜、设施蔬菜等)、常绿果树(枇杷、杨梅等)新品种培育、标准化生产及产业化技术,生态农业控制技术,苏州园林风格的传承与创新,水产养殖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食品安全技术,农业经济与管理和智能农业信息技术等我院主要研究领域。
(三)各部门或院级以上(含院级)科技创新团队从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院聘科研岗聘任条件,提出要求并与科技产业处共同商讨后提出科研岗设置方案。
(四)各部门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可以按学年动态申请设置科研岗。
(五)按照学院一院(系)一平台,一平台一团队的总体部署,院级科技创新团队至少有一名科研岗岗位,院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至少有二名科研岗岗位。
二、聘任条件
(一)科研岗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及发展潜力,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二)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硕士、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且符合专业建设和科研工作实际需要。
三、岗位职责
(一)履行教师基本职责,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120学时。
(二)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年度内完成下列任务之一(文章指第一作者):
1、争取到1项纵向科研项目(课题)或到校经费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横向合作课题,且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聘期内完成累计影响因子在1.0以上的学术论文。
3、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或技术服务等为学院创造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获得江苏省高校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其以上。
5、申报成功1项新品种证书(第一完成人)。
6、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第一完成人)。
四、岗位权利
1、结合学院“一系一平台”的建设,学院为科研岗人员提供相应的实验室并配备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
2、每年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学院在首聘期内为每位科研岗人员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
3、科研岗人员学院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课题。
4、科研岗人员所获得的成果按照《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五、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科研岗应聘人员向本部门或科技创新团队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工作简历、近三年科研工作总结以及年度(跨年度)科研工作任务书。
(二)审核评议。各部门提出本部门科研岗上岗人员初步方案,经科技产业处初审,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提出建议名单。
(三)院长办公会议确定。院长办公会对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讨论并确定科研岗人员。
(四)院长聘任。经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院长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
六、量化考核
(一)考核内容
主要从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争取科研经费、科研成果获奖、科技成果转让和参与科研活动六方面进行考核。所有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应是学院,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学院所有,否则不得计分。
考核内容赋分标准:
1、承担和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类型 | 级别 | 计分标准 |
纵向 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 400 |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全国哲社办及教规办项目 | 300 |
省级立项项目 | 200 |
横向 项目 | 技术合作研发、应用技术研究项目 | 10分/万元 |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调研报告项目 | 5分/万元 |
技术成果转让、推广应用项目 | 5分/万元 |
备注:
(1)省部级以上立项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人文社科类科研课题,带有经费资助的,按资助经费20分/万元增加计分;
(2)人文社科类横向课题按照本计分标准加倍计算;
(3)实训基地、工程中心等条件建设项目将参照纵向项目的等级给予计分;
(4)厅局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咨询、决策调研报告和指导性计划项目按相应级别的纵向课题分减半计分;各类纵向子课题按降低一个级别计分;
(5)同一课题从不同渠道立项,按最高值计分,不重复计分;
(6)横向科技服务项目经费,经科技产业处审核,按到对方报账的实际可支配金额计算分值;进入学院财务帐的,按到账可支配经费额加倍计分。
2、著作、教材类科研成果
项目 | 类别 | 单位 | 计分标准(分) |
著作 | 学术专著 | 1部 | 100 |
编著、译著、工具书等 | 1部 | 80 |
科普类书籍 | 1部 | 40 |
备注:
(1)国家级或国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在现有计分标准基础上每部增加10分,两人及以上完成的著作,按各自实际承担的任务计分,无法分清任务的,按多人合作排序比例计算;
(2)多人完成的教材,第一主编计分不低于教材总分的50%,参编按实际完成的编写任务计算,无法分清任务的,按多人合作排序比例计算。
3、论文类科研成果
发表期刊级别 | 计分标准(分/篇) |
Science、Nature、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期刊、SCI(1区、2区) | 500 |
SCI(3区、4区)、EI、SSCI、ISTP、AHCI、ISSHP、CSCD刊源期刊 | 400 |
“双高期刊”学术期刊 | 100 |
中文核心期刊、国际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 | 50 |
备注:
(1)发表的论文须署名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且原则上要求与本专业、本工作岗位相关才能计分;
(2)未列入上述计分标准的,另行研究处理;
(3)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准。
4、科研成果获奖
类别 | 级别 | 计分标准(分/项)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 国家级 | 1000 | 750 | 500 |
省部级 | 500 | 300 | 200 |
市厅级 | 300 | 200 | 100 |
院级 | 10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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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奖 | 国家级 | 1000 | 750 | 500 |
省部级 | 500 | 300 | 200 |
市厅级 | 300 | 200 | 100 |
院级 | 10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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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标准并颁布 | 国家标准100分,行业标准60分,地方标准40分,市级标准20分 |
植物新品种 | 国家级300分,省部级200分 |
专利成果 | 发明专利 | 200 |
实用新型专利 | 100 |
正式登记的计算机软件 | 60 |
外观设计专利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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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科技成果奖、科研结项奖、鉴定技术成果以行政部门文件或颁发的证书为准,其他社会团体评选的成果奖不作为计分项目;同一项目成果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
(2)与外单位合报的科技成果奖,应署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名,按相应获奖级别计分;以个人名义参加的,按多人合作承担的项目排序计考核分;
(3)专利技术成果指专利授权人属学院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均按上述标准30%计分,专利权属其他单位且仅作为专利技术发明人之一的专利成果,按标准的30%排序计分。
5、科研活动分
在专业学术年会上作学术报告,国家级50分,省级20分;参与学会交流并提供论文3分;接受邀请作学术讲座,外校讲座5分(次)。
6、多人合作工作量分配系数
校内多人合作承担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提出项目参与人计分分配比例。参与校外主持的项目,按照立项申报书或结项证书排序为准。排序按下表比例标准计分。
多人合作排序计分比例标准(单位:%)
名次 组员数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第七 | 第八 |
2 | 7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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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0 | 3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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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0 | 30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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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0 | 20 | 10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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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0 | 20 | 10 | 10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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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50 | 20 | 10 | 5 | 5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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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50 | 20 | 5 | 5 | 5 | 5 | 5 | 5 |
(二)考核
1、科研岗人员在满足聘任条件及岗位职责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进行量化计分,由科技产业处会同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对院聘任科研岗上岗人员分年度计分考核,科研工作考核占70%,教学工作考核占30%。
2、科技产业处于每年一月份根据登记的科研成果和备案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获奖及科技成果转让等方面情况统计科研岗人员本年度的科研工作量得分。
3、教学工作考核按照《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量考核办法》及《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4、科研岗实行聘期制,1个聘期为2年,聘期期满可续聘。
5、科研岗人员按职称、学位分等级,按照自然科学类及哲学社会科学类进行分类,以科研岗人员的平均分为基准分,正高级职称得分上浮20%为合格,副高级职称得分上浮10%为合格,博士学位得分为基准分为合格。在合格基础上再按得分评定良好、优秀等级,凡是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攻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及全国哲社办及教规办等项目,或在《Science》、《Nature》、《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期刊》、《SCI(1区、2区)》等期刊上发表论文,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或获得发明专利,原则上可直接认定为优秀等级。
6、基准分下20%以内为基本合格,基准分下20%以外为不合格,年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该年度奖励绩效下浮5%;连续2年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或当年度定为不合格的人员,该年度奖励绩效下浮10%;并转岗或待岗学习。年考核基本合格以上等级(含基本合格)作为学院各级各类评优的基本条件。在岗不满1年的人员,只参加考核,不定等级。对存在学术不端、泄密或连续3年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或当年定为不合格的人员,必须解聘、转岗。
7、如在年度内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人员,但其成果在下一年度有望体现出来,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当年度可以定为合格,但每个聘期只能认定一次。
8、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