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院高层次人才的成长,凝聚一批优秀的科研人才,保证学院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提升教师科研队伍的创新能力,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目标:根据科技发展需要,组建科研团队,打造高水平科研团队。以校企合作为纽带,以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为重点,以提升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标,通过科研团队的组建、培育和建设,逐步形成方向明确、特色鲜明、结构合理、专业领域有一定话语权和影响力的梯队式科技团队。原则上,50周岁及以下的聘任在教师岗位和专业技术岗的人员均须加入科研团队。
第三条 建设原则:公开遴选、坚持条件、择优支持、目标考核、合同管理、动态发展。
第四条 科研团队实行团队带头人负责制,科研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优先作为学院推荐的市级以上团队、学科、专业带头人人选。
第五条 科研团队建设周期为三年,每三年组织一次科研团队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科研团队基本条件:
(一)科研团队必须紧密围绕学院“五张名片”,以“十三五”期间社会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和热点问题为重点,开展科学研究。
(二)科研团队成员应有基本一致的研究方向,每个团队可以有1-2个相对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
(三)团队成员年龄、职称与专业结构合理,中青年结合,一般以5-7人,校内为主,兼顾行业企业,鼓励跨部门、跨专业组建团队。
(四)科研团队由团队带头人负责申报和组建。
(五)每个科研团队优先选聘研究领域较为对口的省级以上突出贡献专家、“333工程”科学技术带头人、“青蓝工程”学术带头人、“六大人才高峰”人选等优秀人才作为团队负责人和领军人才。
(六)原则上同一成员只能参加一个团队。
第七条 科研团队带头人基本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凝聚力和科技创新能力,能带领和指导团队成员完成任务。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优先聘任省级及以上“突出贡献专家”、“333工程”科学技术带头人、“六大人才高峰”、“青蓝工程”学术带头人等作为团队负责人。
(三)近五年来科研业绩成果突出,主持完成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两项(排名前三)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奖和同级别科技奖项一项(国家级科技成果前十,省部级科技成果前五,市厅级科技成果前三),并有至少一项主持在研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5万元以上科技服务项目。
(四)在职在岗,年龄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科研团队带头人遴选:个人申报、部门同意、科技产业处审核、学术委员会评审、学院党委会议审议,学院党委正式聘任。
第九条 科研团队遴选:团队带头人负责组建并申报、科技产业处审核、学术委员会评审、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发文审批。
第十条 科研团队带头人及科研团队申报对象需填写《学院科研团队带头人申报书》、《学院科研团队申报书》。
第十一条 评审通过的科研团队带头人和科研团队,与学院签订《学院科研团队建设合同书》,明确建设任务和研究计划,并经学院批准后启动科研团队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团队建设期间,带头人因故离开学院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团队带头人资格,学院可以提前解除其聘任,并另聘团队带头人。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人才引进的情况和项目实施的需要,建设期内团队成员允许有小幅调整,但须及时报科技产业处备案。
第四章 资助与奖惩
第十四条 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骨干人员待遇:参照学院最新发文的教学团队负责人和骨干人员待遇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团队研究项目的不同,科研团队分为A类(自然科学类)、B类(人文社会科学类)。经学院批准后,A类科研团队学院分别给予10-20万元的研究资助,B类科研团队分别给予5-8万元的研究资助。各团队建设期内前两年每年经费开支原则上不应超出总资助经费的70%。
第十六条 建设期内年度考核合格者,给与0.5-1万元的表彰奖励(A类1万元,B类0.5万元);终期考核合格者,给与1-2万元的表彰奖励(A类2万元,B类1万元)并在下一轮团队申报中优先资助。
第十七条 建设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给与团队警告并整改;整改不合格者,终止团队资助。被终止资助和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成员,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科研项目并不得参评科技奖项和先进评选,取消团队带头人下一届申报资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团队建设经费纳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参照《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科研团队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自筹经费可由团队按照计划支配。
第六章 目标与考核
第十九条 科研团队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实施,终期考核在建设周期结束后三个月内进行考核,由科技产业处负责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团队在团队建设周期内完成以下任务,终期考核为合格。
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8篇(需标注“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团队项目资助[编号:xxx]”),其中全国中文核心期刊4篇或公开出版专著2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晋升为市级以上科研团队;
2.立项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3项(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
3.到账5万元及以上横向科技项目3项(10万元及以上横向科技项目至少1项),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
4.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新型实用专利4项,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