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职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加强我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保护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师生员工,包括在职、停职留薪、借调、国内外进修学习访问、离退休1年以内的所有在编在册人员和全部在校学生。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本规定也适用于:(1)辞职、离职、除名或调离本校1年以内的教职工。(2)国内外来本校进行合作研究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商标权;
(2)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4) 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标记;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我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1)以我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校名及校标;
(3)我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五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我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我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我校享有。
执行学校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包括:
1.在职教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智力成果;
2.在职教职工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
3.在校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智力成果;
4.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在学校本职工作范围的智力成果。
利用学校的物资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各种项目经费、设备、原材料、无形资产及尚未对外公开的技术秘密等资源。
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学校享有。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1.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文字作品、画册、地图、摄影、电子及声像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七条 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学校不使用的,经学校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学校与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学校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学校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在校生、客座研究人员或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文档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
第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产业处是学校负责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政策及规定;对校内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协助解决学校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十三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四条 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产权归属,无明确规定时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但不能损害学校权益。
第十五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第十六条 进行上述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所列活动及各类科技活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涉及产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签字。学校任何所属单位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校不予承认,造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科技管理部门应对课题全程跟踪。在课题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科技与产业处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学校不予办理结题申报成果鉴定与奖励申报。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者认为研究成果需要申请专利,可与科技与产业处协商。科技与产业处应协助申请者向专利委托单位或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 拟申报专利权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积极支持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科技成果申报国家专利,使学校知识产权及时地取得国家法律保护;项目有预期重大经济及社会效益项目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申请专利,学校对该成果实施不予验收、鉴定与奖励申报,甚至有暂停该研究课题的经费使用权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来学校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应与学校签署协议,明确在学校学习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前,须将在学校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管理资料、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 离休、退休、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凡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之申请、注册、转让、使用许可的,应当向科技与产业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学校应当出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知识产权应采取有偿使用原则。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外,按有关规定记入科技工作业绩档案和当年科技工作量,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是我校拥有所有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学校将其作为科研工作业绩计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优报奖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基金,并纳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时,学校知识产权基金资助其所需各项费用(包括专利代理费、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性审查请求费),但若已获得项目基金资助者,各项费用从该项目基金资助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职务发明中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前一年的各项基本费用,原则上由学校从知识产权基金中开支。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具的收费票据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专利授权通知书,到科技与产业处办理有关的财务审批手续。有课题研究经费者,从课题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条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或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对发明人的利益分配和奖励政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我校及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知识产权的,学校有处理权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无处理权的,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