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暂付款项管理规定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防止国有资产被挪用及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坏账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暂付款是指因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学校暂时垫付或预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公用款项。学校原则上对持有公务卡的人员不再垫付境内因公出差的差旅费。
第三条 暂付款管理原则
(一)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与学校事业相关的公用性开支,不得公款私用。
(二)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金额必须在项目预算指标之内,对无预算、无资金来源的不予办理。
(三)按时结算原则。暂付款管理一般应“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四)定期清理原则。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暂付款的定期清理,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责任共担原则。学校对暂付款实行由借款人(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借款人对暂付款的使用、报销、偿还以及所借款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经费审批人负相应的连带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章 借款手续与审批
第四条 学校严格控制现金借款,各类公务活动一般实行对公转账、刷卡或第三方支付结算。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借款时,需通过网上报销系统提交借款申请单,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批人应认真审核借款用途及金额的真实性、合理性。
第六条 无经费支出预算或经费已经超支的项目,一律不得借款。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借款审批权限:2万元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万元(含)至3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和学生原则上不得借款。若因突发事件,如学生生病、受伤等需紧急治疗而向学院借款的,应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作为借款人。
第三章 报销和还款规定
第九条 借款人应及时结清所借款项。若借款为现金,因故未使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条 预付设备和材料款等,在货到验收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和还款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借款须提供《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等相关资料,应在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和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年终前(一般为当年的12月20日前),各类暂付款均应办理报账或还款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账者,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经经费审批人签字后送计划财务处备案,否则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当事人再次借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调出、辞职、读研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到计划财务处结清暂付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重视暂付款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暂付款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应对暂付款及时进行清理催报,对超出结算期限的借款人应定期督促借款人办理报销还款,并将三个月以上未结清借款情况在学校网页上公布。对未按照规定时间办理暂付款报账或还款手续,且又不提供书面说明者,应由借款人在其工资等收入中垫付借款金额。
第十六条 办理离校或退休手续的人员,必须结清所借的款项。因故不能及时清结的,应通过计划财务处向接办人员移交。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应从严控制借款额度,尽量减少资金占用。会计人员应于月末向本部门负责人报送当期的暂付款明细清单。
第十八条 对挪用公款或公借私用等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审批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暂付款项管理规定》(苏农院〔2016〕64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