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4-05-31 点击数: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合同行为,加强学校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是指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横向科研课题所涉经济合同请参照学校科技处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依法订立的经济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条 学校的经济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类负责,统一审核会签的管理模式,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争议处理、终结和归档实行全过程管理。

凡涉及需由学校支付的经济合同,在经济合同起草前应落实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任何单位均不得洽谈、起草和订立经济合同。

凡需招投标的项目,必须经过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后,才能进入经济合同签订程序。任何单位不得违反程序或超越学校授予权限擅自对外签订合同;任何单位不得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

 

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合同包括: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工程、贷款、出版、出租出借、其他经济往来等合同。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合同不包括:雇佣、劳务、捐赠、赞助、合作、科研、教学等合同。

第七条 经济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6)质保期;(7)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8)违约责任;(9)解决争议的方法;(10)开户行、户名、账号;(11)签订合同的时间。

 

第三章 经济合同管理主体及其职责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校经济合同进行统一登记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经济合同内部控制管理;

(二)组织开展经济合同的审核会签和复杂经济合同签署前的会商工作;

(三)负责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经济合同的建档、归档管理工作;

(五)定期对经济合同进行统计分析;

(六)负责指导职能部门的经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以及争议纠纷处理等;

(七)检查项目招投标履行情况,协调解决经济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八)按照经济合同约定审核收取或支付款项。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经济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经济合同的承办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经济合同项目经费,保证学校相关收入及时足额缴纳;

(二)与经济合同相对方协商,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和拟定;

(三)提交经济合同审核会签的材料,并由相关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经济合同;

(四)全面履行经济合同,并实施有效管控;

(五)根据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组织经济合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审议;

(七)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全过程相关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职责分工、经费渠道和相应决策履行管理职责。主要职责为:

(一)对项目实施单位经济合同的拟订加强指导和论证;

(二)参与经济合同的审核会签和复杂合同签署前的会商工作;

(三)分类制定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核和备案;

(四)对经济合同的履行加强检查指导;

(五)参与经济合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审议。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提供意见或建议,必要时以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形式出具,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在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属于一般情况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属于较为复杂的情况,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计划财务处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进行会商;属于重大经济合同,报请校领导决策或授权处理。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审核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签订前,必须经审核会签。

标的额在2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经费来源,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审核会签。

标的额在2万元(含)至3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经费来源,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分管校领导审核会签。

标的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经费来源,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核会签。

标的额30万元(含)以上及重大合同须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审核会签时,一般应由经办人将相关材料上传学校网上报销平台(经济合同签审),审核会签人员分别提出审核意见;经办人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并打印经济合同签审单。没有具体金额的经济合同,应依据预估发生金额选择相应审核会签流程。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由项目实施单位经办人负责报送,不得由合同相对方人员代办。

第十四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经济合同,需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一)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合同履行期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

(三)涉及对外投资的;

(四)涉及外事的;

(五)其他对学校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审核会签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审核合同所涉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合同所涉标的物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内容与采购的一致性,调查和验证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主要合作条款明确、设定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

(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合理性以及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是否合法、完整、明确、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无歧义等内容。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招投标履行情况,合同支付条款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内容。

(四)分管校领导、校长负责对合同所涉项目的立项依据、办理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审核的内容进行审阅并签署意见。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签订的一般工作程序:

1)项目实施单位会同经济合同相对方按要求拟定相应合同;(2)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合同条文;(3)合同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由法律顾问审查合同规范性;(4)经济合同相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专用章或公章);(5)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合同内容;(6)计划财务处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文本的拟订。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经济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资质、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在规定期限内询价比价、充分谈判、共同协商,拟订经济合同文本,并要求其及时按相关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质保金。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经济合同,应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经济合同有国家和地方示范文本的,应直接采用示范文本。若属于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或委托采购项目的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与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相一致。

第十八条 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1万元(含)以上的经济业务必须签订书面经济合同。用印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拟订好的经济合同文本连同相关材料一起提交计划财务处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相关材料包括:

(一)无需招标的项目:经济合同签审单、合同文本(负责人签字、相对方签字盖章)。

(二)需招标的项目:经济合同签审单、合同文本(按金额权限负责人或校领导签字、代理公司骑缝章、相对方签字盖章)。

(三)学校作为收入方的项目:合同文本(相对方签字盖章),确定相对方的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少于3份,项目实施单位、计划财务处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各留存1份,经济合同相对方1份(具体根据合同相对方的需求)。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再增加份数。留存经济合同原件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加强管理,特别在人员变动时,应当办理合同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签署的权限。合同标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委托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签署并签订授权委托函;合同标的金额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委托分管校领导签署并签订授权委托函;合同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

无权或越权行为人所订立的经济合同为无效合同,且由该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济合同应在项目实施前签订,不予事后补签。学校招标的项目,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合同。

第六章 经济合同专用印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都必须经规定流程审核后,方可使用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校内各部门行政公章一律不得用于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学校统一刻制合同专用章,由计划财务处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管理,专人负责印章保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未盖经济合同专用章的经济合同,学校不予承认。单份合同文本两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在使用经济合同专用章时,项目实施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执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计划财务处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分类备案登记。

计划财务处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对不符合用印手续的合同不予办理用印。

第二十四条 合同经办人员不得擅自携带经济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确需携章外出签订合同的,应由印章保管人一同前往或另委托他人携章前往。外出签订经济合同,需携带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文本时,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编号、回收,严防丢失。一旦出现遗失情况,经办人应及时登报发布遗失声明。

第二十五条 经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合同签署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的经济合同,是学校财务支付其相关款项的必要依据。否则,学校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不得支付相应款项。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经济合同生效后,项目实施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签订合同的相对方认真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履行经济合同时,涉及收入的,其收入均全额交财务;涉及支出的,由财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随时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或违约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七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终止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合同签订以后,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修改、变更、废止。如因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的,应按本办法重新履行合同审签程序。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提出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先送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再送分管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建议的,学校应在接到合同相对方书面通知后,先送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再送分管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予以明确答复。

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程序经项目实施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校领导等审核会签人员同意方可。

第三十一条 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数量等提出异议的,通知(或双方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学校经济合同专用章。

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三十二条 经济合同履行中如发现对方违约,项目实施单位应会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等按法律规定及时交涉处理,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项目实施单位应会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及时主动向分管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报告,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避免给学校造成损失。

第三十三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经济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的有关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跟踪或履行,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将相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八章 监督与问责

第三十五条 应签订而未签订或未及时签订经济合同的,造成学校经济或其他损失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签订虚假经济合同,或未经授权部门、个人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加强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校内外各级审计检查,接受财政、监察部门对经济合同各环节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61日起施行。原《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苏农院〔20232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1: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签审单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签审单

(计划财务处监制)

项目实施单位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经费归口部门*

 

订立合同主要事项*

 

合同对方单位名称*

 

合同金额*

¥

经办人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

审核意见

 

 

签字:                                    

法律顾问

审核意见

(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

 

 

签字: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计划财务处

审核意见

 

 

签字:                                    

分管校领导

审核意见

(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合同)

 

 

签字:                                    

校长

审核意见

(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

 

 

签字:                                    

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时间及会议纪要编号

 

 

 

备案登记盖章情况

(计划财务处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

¨已备案登记          ¨合同已盖章

 

签字:                                    

注意事项:1.表单中有“*”标示的是必填项;2.合同需相对方已盖章、合同签订日期(具体到年月日)需完整填写;3.重大经济合同包括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履行期限超过5年(不含)、对外投资、涉外情况之一的;4.重大经济合同须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2:授权委托函

 

                                                  编号:       

我单位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特授权委托该同志代表我单位履行合同签署事宜。

被授权委托人相关信息如下:

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授权函有效期自合同签署完毕止,被授权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盖章):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

被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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