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酬金发放标准,加强经费预算管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23〕9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7〕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1)接受学校邀请或聘请,来校讲座、学术报告以及为学校提供指导、评审和承担与专业建设相关工作的校外人员;
(2)在本岗位工作职责或工作时间范围以外,参加专业性、学术性、科研性、突击性任务、安全值班等内容工作的校内教职工。
第三条 对于明确建设任务、资金用途、考核指标的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及横向资金支出的劳务报酬不适用本办法,可参照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和《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四条 劳务酬金发放类别:
(1)讲学类:学术报告、形势政策报告、业余党课和其他讲学、讲座、项目指导等劳务酬金。
(2)评审类:指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评审、评估、论证、咨询、验收、评定、认证、鉴定等活动,包括教学项目评审、科研项目评审、教研成果鉴定、职称评审等劳务酬金。
(3)其他类:翻译、招聘出卷(封闭式命题)、招聘阅卷、招聘面试、安全值班、节假日值班、技能认定、校报论文审稿、突发事件处置或重大突击性项目申报等劳务酬金。
第五条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需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审核。按经费类别或劳务酬金的用途归口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2)统一标准。无论何种经费开支,劳务酬金发放均按照学校统一的标准执行。
(3)严格审批。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经费审批按照“谁出经费谁审批”的原则。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开支。
(4)严禁滥发。严禁巧立名目擅设其他劳务酬金或补助支出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或超范围发放,对弄虚作假者将严肃处理。
(5)绩效管理。校内人员应计入绩效工资基数的劳务酬金全部纳入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发放标准
第六条 讲学类劳务酬金标准(税后):
(一)校外人员: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二)校内人员: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元。
讲学类劳务酬金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劳务酬金。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的,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七条 评审类劳务酬金标准(税后):
(一)校外人员:参加以会议(包括网络会议)等形式组织的现场评审工作,劳务酬金按照以下表所示的标准(上限)执行。
说明: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000元,其他专业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全国知名专家,可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标准上浮50%执行。邀请的专家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其专业水平参照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劳务费标准执行。
(2)评审工作时间不超过半天(3小时)的,劳务酬金按全天标准的60%执行。评审时间超过1天不超过3天的,劳务酬金原则上从超过时间起按不超过本对应标准的80%执行,评审时间超过3天的,专家劳务费原则上从第四天起按不超过对应标准的50%执行。
(3)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开展的非现场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原则上按次计算,每次按对应标准的20%-50%执行。
(二)校内人员:参加以会议(包括网络会议)等形式组织的现场评审工作,劳务酬金按照校外人员标准的20%执行。
第八条 其他类劳务酬金发放标准参照相关行业规定、调研报告、校党委会决议等文件执行。
具体参照标准如下表所示:
项目 |
标准(税后) |
翻译 |
按具体合同执行 |
招聘出卷(封闭式命题) |
2000元/天或按具体合同执行 |
招聘阅卷 |
10元/份或按具体合同执行 |
招聘面试 |
校外600元/小时 |
安全值班 |
一事一议 |
节假日值班 |
参照《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值班工作规范(试行)》标准 |
校报论文审稿 |
100元/篇 |
突发事件处置或重大突击性项目申报 |
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决议 |
临时用工 |
参照苏州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第九条 专家参加讲学或评审工作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按照“谁聘请、谁承担”的原则负担。邀请异地专家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讲学或评审期间的食宿费,可参照《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苏农院﹝2016﹞36号)》据实报销。专家食宿由我校统一安排的,不得支付专家的住宿费、伙食费。
第三章 发放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上述劳务酬金标准为上限标准,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量在标准限额内发放。
第十一条 劳务酬金发放由经办部门填报《劳务酬金审批表》并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劳务酬金审批表》是计划财务处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始凭证之一。
第十二条 校级领导参加学校本职工作以内的工作会议、评审会议、评标会议、学术活动等不得发放劳务酬金。
第十三条 发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劳务酬金,经项目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的经费报销程序执行。涉及金额较大的须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所有劳务酬金均需录入学院“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酬金管理系统”,并由计财处直接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所有劳务酬金发放均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讲学类劳务酬金报销原始凭证包括:劳务酬金审批表、酬金单、含授课专家的现场照片、专家签到表等;评审类劳务酬金报销原始凭证包括:劳务酬金审批表、酬金单、含评审专家的现场照片、专家签到表等;其他类劳务酬金报销原始凭证包括:劳务酬金审批表、酬金单、发放标准说明、合同、校长办公会决议、党委会决议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纪委、审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对劳务酬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发放劳务酬金的,一律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违纪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劳务酬金和特殊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苏农院〔2016〕23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依据的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上级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劳务酬金审批表(讲学类) |
部门: |
项目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人员类别 |
校外人员 |
校内人员 |
专家姓名 |
1: |
2: |
3: |
1: |
2: |
3: |
专家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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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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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时长(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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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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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承担食宿费用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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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备注 |
年 月 日 |
附件2:
劳务酬金审批表(评审类) |
部门: |
项目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人员类别 |
校外人员 |
校内人员 |
专家姓名 |
1: |
2: |
3: |
1: |
2: |
3: |
专家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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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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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时长(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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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评审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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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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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承担食宿费用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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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备注 |
年 月 日 |
附件3:
劳务酬金审批表(其他类) |
部门: |
项目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人员类别 |
校外人员 |
校内人员 |
专家姓名 |
1: |
2: |
3: |
1: |
2: |
3: |
专家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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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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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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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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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备注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