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科技学院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验(训)室的安全管理,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实验(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实验(训)室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上级实验室安全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实验(训)室安全管理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学院成立实验(训)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督导员等任组员,全面负责食品科技学院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管理规定和要求,落实完善本院系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健全本院系实验(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确保本院系实验(训)室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相关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员任组员,具体负责各实验(训)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切实保障实验(训)室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 实验(训)室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实验、谁负责”的原则,学院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实验(训)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实训中心主任、实验(训)室专岗教师是本部门实验(训)室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学院与各实验(训)室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五条 所有在实验(训)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范措施
第六条 为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一)加强消防安全教育,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所有教师和学生对实验(训)室附近所有的消防灭火器材的位置、灭火性能、灭火方法要有足够的了解。
(二)在实验课开始前,实验指导教师要根据本实验(训)室的实际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学生清楚实验流程,以及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处置办法,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实验操作,从而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及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第七条 化学试剂必须存放规范。不得将试剂瓶放在窗口,避免光直射而引起物品变质、受热后发生反应或阳光聚焦引燃等;不得将试剂瓶放在地上;柜中的试剂均必须贴有规范的标签;实验(训)室存放化学品的容器应密封,试剂储藏室应有排风装置。
第八条 加强对实验(训)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和规定购置、存放、使用。严禁私自购买。药品仓库要实行双人双锁,安装红外监控设施,对剧毒品必须严格执行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第九条 实验(训)室内的废液或废物必须按学校规定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一)严禁废液和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有害废物倒入垃圾桶;
(二)严禁废液、溶剂以及其它杂物倒入下水道;
(三)废弃玻璃应与普通废物分开收集;针头应用锐器盒收集;
(四)用过的试剂瓶、反应瓶以及其它装有易挥发或有害液体的玻璃器皿等,应按规定回收,且必须确保容器中液体已经清理干净;
第十条 规范实验(训)室用气的安全管理。
(一)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实验(训)室存放的各类气体钢瓶,必须固定就位,确保安全。
(二)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三)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训)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一)通水管必须完好,老化的通水管必须及时更换,防止漏水事故的发生。
(二)严禁电器负荷过载使用;严禁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电线(如花线、老化电线等)。
(三)化学类实验(训)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十二条 规范实验操作,加强实验安全防护。
(一)应熟悉所涉实验的危险性,实验时应加强安全防护,实验(训)室须配备防护、医药用品。
(二)进入实验(训)室必须穿清洁卫生的实验服,必要时做好防护应急措施。
(三)实验(训)室应根据实验(训)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训)室防火、防爆、防水、防盗。
(一)实验(训)室应按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应急设备和紧急疏散通道指示牌。严禁在实验(训)室内外、走廊堆放杂物,确保上班期间消防通道畅通。
(二)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改造实验(训)室的电路、水路、通风及消防设施。
(三)严禁在实验(训)室干燥箱内烘烤食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实验(训)室严禁使用电磁炉、微波炉、电饭煲、电暖气、电炉、热得快等生活电器或大功率电器(实验需要除外);严禁在楼内给电动车电瓶充电。
(四)严禁在实验(训)室及其实验楼公共场所吸烟或吸游烟。
第十四条 加强实验(训)室日常管理,维护实验(训)室安全秩序和整洁卫生。
(一)严格控制每个房间的钥匙,专人专管,不得私配实验(训)室钥匙,现有钥匙要登记备案,落实到人,以防丢失。
(二)严禁无关人员滞留实验(训)室、办公室;未经批准,实验(训)室不得擅自安排院外人员做实验。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实验(训)室留宿。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关门时间按时离开实验(训)室的师生,须事先与物业管理人员沟通。
(三)严禁在实验(训)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
(四)实验(训)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的专用场所,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活动。
(五)实验(训)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训)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训)材料、实验(训)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训)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训)室时,实验(训)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实验(训)室的督查工作。实验(训)室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检查实验(训)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实验(训)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训)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训)室器材、设施等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对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部门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