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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专项经费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指院系部及处室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在部门包干经费的基本支出之外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专项经费审计,是指学院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我院专项经费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学院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可进行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 专项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是否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学院专项管理制度执行。主要包括是否单独核算、实施预算控制、专款专用,有无虚报、挤占、挪用、超支等现象。

(二)项目支出的主要内容是否依据学院批复的支出预算中所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专项业务费的支出比例是否符合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三)专项设备等物资的购买,发票是否注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批量购买时发票是否附有明细物资清单。

  (四)专项设备等物资采购费用的报销,报销单据是否齐全、发票是否经专项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或验收人签字,各签字人是否履行签字职责,确认所购物品为该专项预算支出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手续是否齐全。

  (五)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否责任落实到人,固定资产是否及时

入帐,是否及时做到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管理工作,并发挥其实际效益,有无损失、浪费等现象。  

(六)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规定。

(七)项目支出是否按批准的项目预算严格执行,项目是否按期完成并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八)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环节程序履行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包括专项项目申报、评审、批复、执行、验收等手续是否齐全,必要的程序有无缺失现象。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经费审计程序

  (一)成立审计小组,指定审计组长,根据专项项目情况,确定审计方式。

  (二)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计划财务处、被审计项目单位或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项目单位按审计要求,及时向审计小组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四)审计小组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时应及时向审计机构负责人汇报。

  (五)实施审计后,审计小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被审计项目单位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院领导审批。

(六)审计机构向计划财务处、相关单位及被审计项目单位提交审计报告。

(七)根据审计情况,被审计项目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要认真落实和整改,并将落实和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构。

  (八)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专项经费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专项经费项目支出预算表

  (二)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料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专家评标意见、物资设备购置清单、采购合同等。

  (三)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账

  (四)专项固定资产情况,包括名称、型号、固定资产入账情况、固定资产编号、保管及使用效益等

  (五)项目各环节变更原因说明及相关批复

  (六)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报告书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资料提供要求

  (一)学院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专项经费审计,由计划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委托项目组人员,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

  (二)所提供审计资料需加盖部门公章、负责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三)学院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内部审计制度要求,支持、配合审计小组开展审计工作,及时向审计小组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专项经费审计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