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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院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我院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和使用效益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学院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可进行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审计范围包括:按照科研经费来源由我院承担或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所有纵向、横向及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院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使用过程中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四)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

(五)科研管理费、立项费和专项津贴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提取的比例是否超过限额;

(六)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

(七)科研经费使用进度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成立审计小组,指定审计组长,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计划财务处、科研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相关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通知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要求,及时向审计小组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三)审计小组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等相关内容的管理情况实施审计,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时应及时向审计机构负责人汇报。

(四)实施审计后,审计小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科研主管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院领导审批。

(五)审计机构向科研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相关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

(六)根据审计情况,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要认真落实和整改,并将落实和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构。

  (七)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 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二) 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三) 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四) 涉及科研经费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五)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六) 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七) 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八) 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资料提供要求

  (一)学院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科研经费审计,由计划财务处、科研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委托项目组人员,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

(二)所提供审计资料需加盖部门公章、负责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三)学院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内部审计制度要求,支持、配合审计小组开展审计工作,及时向审计小组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