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
产教融合实践平台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 号)、《职业联盟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 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产教融合实践平台建设,持续完善和提升实践教学条件,夯实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教融合实践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 ,是指江苏省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内校企成员双方以实习实训为目的在校外合作共建的教学、科研、创新、创业、社会服务等工作平台及实体。
第三条 产教融合实践平台是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载体,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主要任务是满足学生实践教学任务,达到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职业素养的目的,实现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 共建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共建条件
(一) 共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合作单位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 .合作单位在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与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创业、创新,有广泛的合作空间和潜力。
3.具备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生产手段,具有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才和优秀的管理团队。
4.共建平台应具有充裕的场地、设备、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应具备开展生产实习实训、 顶岗实习、学科竞赛、毕业论文 (设计) 、科研等实践教学与协同创新工作的能力。
(二) 不宜开展共建的情况
1.有可能导致联盟国有资产流失的;
2 .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的;
3 .对联盟及师生安全存在隐患的;
4 .有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
5 .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共建要求
(一) 以企业为主建设,联盟协助,其中实践教学以企业的生产线、业务岗位、实验研发中心等为载体。平台建成后,能够满足实践教学活动正常开展,能够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要求并根据不同专业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
(二) 每年度每个平台须承担一定数量的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实习实训或毕业设计等任务,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三章 共建原则及任务
第六条 共建原则
(一) 硬件资源共享
联盟的实验室、科研设备、教育教学设施等资源与共建单位共享;共建单位的技术研发设施、生产设备、办公及生活设施与联盟共享。
(二) 软件资源共享
联盟有关专业的科技成果和文献资料向共建单位开放,共建单位与专业教学联系紧密的业务资料和技术操作向联盟开放。
(三) 人才资源共享
联盟的教师可以到共建单位开展与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共建单位的管理或技术人员可以到联盟担任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第七条 主要任务
(一) 人才培养
校企双方共同制定实习实训教育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职业化训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达到提高专业技能,丰富工作经验,提升综合素质的目的。通过校企双方实践教学教师队伍的整合,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营造有利条件和环境。
(二) 协同创新
利用联盟师资力量和专业技术优势为共建单位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与共建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联合申报横向科研课题,共同开展技术革新、项目研发,共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共同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构筑科技平台,打造科研团队。
(三) 技术推广及文化服务
依托平台生产、教学、科研等有利条件,双方共同面向社会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推广,共同承接技术项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增强科技服务社会能力。双方围绕文化传承与创新,开展文化、艺术等领域的理论创新与应用研究,铸造企业文化;开展精神文明建设项目开发,讴歌新时代,弘扬正能量。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立项管理
拟建立平台的由各联盟分理事会负责资格审查、项目调研、协议书拟定。联盟秘书处负责审批,联盟理事会履行审批程序。合作协议一份交联盟秘书处保存。
第九条 建设管理
(一)联盟分理事会负责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联盟分理事会应重视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与共建单位友好合作,共同制定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做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服务与保障。
(二) 教学管理
根据联盟有关文件精神和实践教学管理具体要求,联盟分理事会承担平台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主动协调共建单位,充分利用平台有利条件,合理制订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开展实践教学工作。
(三) 科研管理
共建过程中获得的教科研成果纳入联盟成果管理。双方在协议中应明确合作教科研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
(四) 考核管理
把平台的数量、增量及使用率纳入年度联盟分理事会工作目标量化考核。鼓励、引导联盟分理事会进一步拓宽视野,提高校企合作层次,打造高品质产教融合实践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合作联盟秘书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