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食堂管理要求及相关处罚条例

作者: 时间:2019-05-10 点击数:

(一)卫生方面

1、无证(健康证、工作牌)上岗每人次处罚100元(人民币,下同)。

2、使用“三无”包装产品

①购进每次处罚200元;

②加工使用每次处罚300元;

③向师生销售每次处罚500元,并没收或销毁该产品。

3、过期或变质食品

严禁购进和使用过期或变质食品,如有发现取消在本院的经营资格,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4、除学院管理人员外,进入食品加工、销售区域人员不穿戴工作衣帽、口罩或不正确穿戴的,每次处罚100-200元。

5、生熟食品盛装器皿不分开、食品混放每次处罚100元。

6、前餐剩余的食品必须按照要求妥善保管,加盖加罩或使用保鲜膜,否则每次处罚100元。

7、前餐剩余的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凡不加热或加热不彻底销售的每次处罚300元。

8、凡荤菜类或清洗完毕的菜肴放置于地面及菜肴没有清洗干净的每次处罚200元。因菜肴未清洗干净导致其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9、食堂一律不得加工、制作、销售冷菜、裱花蛋糕,凡违反的每次处罚200元。

10、加工、制作、销售的小包装食品必须加贴生产日期,并且全部当天销售,否则每次处罚200元。

11、加工成熟的菜肴不加盖任何隔离,直接敞口存放的每次处罚50元。

12、违法使用色素等添加剂加工食品的每次处罚200元。

13、发现采购食品未索证(按照卫监所相关要求)或证照不齐或证照不符的处罚500元。

14、凡发现餐具未清洗干净、或餐具有异味、霉斑的每次罚款200元;餐具未按照规定消毒或没有消毒记录的每次处罚400元。

15、食品中发现有头发、苍蝇等异物的,经确认是操作过程中造成的,每次处罚200元。

16、在食品加工和销售间吸烟的(发现烟头即视为吸烟)每次处罚100元,边吸烟边操作的每次处罚200元。

17、销售夹生饭的每次处罚50元。

18、食品加工和销售间内物品摆放整齐、无私人物品;操作台及地面干净整洁,否则每次处罚50元。

19、食品及其原材料应使用无色食品袋盛放,凡使用有色塑料袋直接盛放食品的,每次处罚50元。

20、凡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承包单位除承担一切刑事、民事(含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将被扣除全部押金,并终止合同。

(二)价格收费方面

1、应严格执行学院的饭菜价格指导意见,未经允许有擅自涨价行为的,发现一次处罚500-1000元,并限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扣除全部押金,并终止合同。

2、每日菜价必须报膳食办审批,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3、严禁现金经营,如发现则进行处罚,第一次处罚100元;第二次处罚500元;第三次处罚1000元并予以警告,3次以上视情况分别采取加重罚款,直至终止协议。

(三)安全方面

1、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间(学院相关管理人员除外),维修人员以及上级便装检查人员必须在食堂负责人许可后方可进入,否则每次处罚200元。

2、食堂后门在非进出货品时必须上锁或反锁,否则每次处罚50元。

3、中午和晚餐休息时大厅必须安排专人值班并不得串岗,售餐门窗必须关闭,确保外人不能进入食堂后场,否则每次处罚200元。

4、水、电、煤气、蒸汽必须规范操作,安全使用,否则每次处罚100元。凡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使用单位负责。凡私拉乱接、私拆电源控制开关的每次处罚100元。

5、食堂经营单位要对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负责,擅自挪用、移动、损毁消防设施及违反其他消防安全规定的,处以2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追究相应责任。

(四)经营服务方面

1、经营者在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经营方向上要严格服从后勤总公司的统一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200—1000元。如经营者不配合检查的以及整改不力的视情节轻重,后勤总公司有权终止经营合同。

2、食堂服务人员必须礼貌待人,被师生投诉一次的处罚50元,同一人员被举报两次的处罚100元,三次的责令经营单位将该员工调离现岗位。

3、经营未经审批的饭菜或与审批饭菜不符的每次处罚200元,并暂扣该产品。

4、食堂内部包干区的卫生,须保持整洁,干净,否则每次处罚50-100元。

5、多刷师生校园卡金额并拒绝改正的每次处罚50—100元。

6、服从学校管理,对学校的相关制度、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凡不配合、不执行或阳奉阴违的每次处罚200元。

7、在食堂窗口以外销售饭菜每次处罚200元。

以上涉及到的罚款均不需经营方签字,直接由膳食办或爱卫会开具罚单,膳食办会计在经营方当月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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