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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7-09-09 点击数:

根据《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要“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员“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的规定,特制订学院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一、疗休养活动组织原则

疗休养活动面向一线在职教职工,坚持为学院中心工作服务,以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为目的,坚持“统一组织、安全第一”的原则。疗休养活动由院工会负责实施,所需经费由院工会列入年度预算。

二、疗休养活动参加对象

疗休养活动对象指获得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从教30周年及以上教职工,高级职称人员,近五年获评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含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教学名师、团队(专业)带头人、人才工程培养对象、参加各种比赛获奖老师或指导老师等。

三、疗休养活动时间及推荐

(一)疗休养活动时间。疗休养活动原则上每年暑期进行一次,但每年参加疗休养的人员不重复。

(二)疗休养活动推荐。每年按教职工人数的15%左右下达给各分工会,各分工会应严格掌握参加疗休养对象,认真做好推荐工作,真正体现激励先进,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精神。若分工会推荐对象不足名额,在优先满足上述条件和兼顾各种对象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条件,但需制定相应补充规定,向院工会报备。凡当年度已参加过其他疗休养活动的,不宜重复安排。

四、疗休养活动的管理

(一)疗休养活动必须强化安全意识,树立“安全至上”的思想。要坚持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的宗旨,做好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二)疗休养活动必须选择信誉好、资质好、条件好的疗休养机构。要进行充分的调研比较,确定疗休养线路,与选择中意的疗休养机构签订相应的合同。

(三)疗休养活动以休养为主,适当安排工作交流、养生讲座、文体活动和参观考察等。参加疗休养人员应身体健康,行动方便,不得带家属。有特殊病史的教职工参加疗休养时要如实说明。若隐瞒不报,在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四)参加疗休养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疗休养的有关纪律和规定。疗休养期间不得单独行动,不得无故离团,否则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五)为每位参加疗休养人员办理相关保险。疗休养人员若在疗休养过程中发生意外,按签订合同中的保险条例执行,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具体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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