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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奖励办法

作者:时间:2018-12-23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大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创新创业竞赛,选拔和发现勇于创新、善于创业的大学生创业人才和创新项目,带动和影响更多学生投身创业实践,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与创造精神,激发大学生创业激情,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营造校园创新创业氛围,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竞赛级别与项目分类

第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奖励范围是指具有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学生参加,由权威机构组织的、经学校认定有参加价值且有必要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国家级、省部级、市(校)级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大学生创业规划大赛、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等,比赛必须以学校名义参加。

第二条 竞赛级别的认定

1.市厅级:由苏州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等部门牵头举办的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大赛所获得的奖项。

2.省部级: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部门牵头举办的全省性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大赛所获得的奖项。

3.国家级: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牵头举办的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大赛所获得的奖项。

第三条未列入比赛分类中的其他创新创业大赛,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创业处研究后报学校确定,经批准后按相应类别档次执行。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根据竞赛主办方的层次、竞赛的影响力、对学生就业创业能力锻炼程度及指导教师、学生精力投入及获奖情况,确定奖励办法,对参赛获奖学生、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第五条获奖学生的奖励金额

1.奖金奖励

级别奖次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100000元

50000元

15000元

10000元

5000元

省部级

50000元

10000元

5000元

2000元

1000元

市厅级

10000元

5000元

2000元

1000元

500元

校级

2000元

1000元

500元

2.根据学校《素质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参赛学生视其竞赛级别及获奖等级,可置换相应学分。

3.各种大赛的参赛学生人数具体按照比赛通知或相关文件执行。

4.无特等奖项目,一等奖按特等奖计,依次提前;

第六条指导教师奖励办法

1.对参与指导学生就业和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奖项的指导教师及团队,根据竞赛级别和获奖等次,给予奖金奖励(见下表)

级别奖次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100000元

50000元

15000元

10000元

5000元

省部级

50000元

10000元

5000元

2000元

1000元

市厅级

10000元

5000元

2000元

1000元

500元

校级

500元

5000元

2.指导教师奖励按项目为单位统计,排名第一的指导教师为指导教师团队负责人,具体负责竞赛师生奖金分配。

3.各级各类就业和创新创业竞赛的指导教师数量一般为1-2名,最多不超过3名。

第七条优秀组织奖奖励办法

级别奖金

市厅级

省部级

国家级

金额

1000元

2000元

5000元

第四章相关说明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创业类比赛的项目须经学院同意或在招生与就业创业处登记备案。经学院同意由二级学院组织参加的竞赛须明确专人负责,赛前制订详细的参赛方案,方案中明确组织部门、参赛时间、地点、竞赛项目、指导教师和参赛选手等事项,参赛方案应事先报招就处备案。未经学院同意或招就处无备案的竞赛获奖不予奖励。

第九条上级(市厅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以主管部门的行政级别作为获奖等级,由教育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主办的竞赛活动,其奖金级别将下调一级。

第十条同一项目在多级竞赛中获奖,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竞赛既有团体奖又有个人奖的,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团体项目的奖金由各项目负责人统一协调分配。

第十一条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学校招生与就业创业处初审,再报学校终审。

第十二条在执行奖励制度时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将取消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各项赛事凡是涉及校外出差、住宿等,按照学校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创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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