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学生中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参评资格
1、我校正式录取在籍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2、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个人品德优良,素质好;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热爱专业,努力学习,成绩优良;
3、在每学期获得荣誉称号(优秀三好生、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先进个人等)的学生中产生;
4、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评选标准
1、各院(系)根据学生在该学年中的表现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打分,具体评定参照如下标准:
学生综合得分=∑(学年课程得分/100)*课程学分+学年综合素质得分(素质积点/20),其中每年素质积点超80的按照80计算,不满40的综合素质得分为0。
2、奖学金比例及奖金标准(以班级为单位)
奖学金等第
| 人数比例
| 奖学金金额(元/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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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2%
|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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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8%
|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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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12%
|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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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奖
| 18%
| 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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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审程序
1、班主任老师组织班委、团支部对每学期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标准及比例初定受奖学生名单及等次。
2、班主任将初定名单交所在二级学院(系),由院(系)征求任课老师和有关学生的意见。
3、二级学院(系)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奖励表彰
学生工作处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五、附则
1、获奖总人数突破比例或奖学金等次间有调整,需经所在院(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同意后方能执行。
2、凡评为省、市级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可获一等奖学金,并不占用班级获奖人数比例。
3、社会捐赠类奖学金,由捐赠方与校方共同协商奖励标准和条件。
4、获奖学生如有违反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
5、学生对奖学金评审、发放有异议,可向所在院(系)或学生工作处申诉,学生工作处会同所在院(系)负责重新审核。
6、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