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三好生、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员、单项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生评选奖励条例
(试行)
为了激发学生争创“三好”,树立为集体服务、为学院争光的精神,鼓励全院青年、团员积极进取,发挥模范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一、参评条件
1、优秀团干部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2)积极组织本支部团员参加学院团组织和院系、班组的各项集体活动,组织能力较强。
(3)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热心为集体做实事,明辨是非,团结同学,积极进取。
(4)学习成绩均在75分以上。
2、优秀团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2)积极参加学院团组织和院系、班组的各项集体活动,组织纪律性强。
(3)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热心为集体做实事,明辨是非,团结同学,积极进取。
(4)学习成绩均在75分以上。
3、优秀三好生条件:
(1)德、智、体、美、劳综合测评名列前茅。
(2)学习成绩均在90分以上。
4、三好生条件:
(1)德、智、体、美、劳综合测评名列前茅。
(2)学习成绩均在80分以上。
5、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积极组织同学参加院系、班组的各项集体活动,组织能力较强。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热心为集体做实事,明辨是非,团结同学。
(3)学习成绩均在75分以上。
6、单项先进个人条件:
(1)积极参加学院、系、班、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组织纪律性强。
(2)在某方面有较突出表现。
(3)学习成绩均在60分以上。
7、优秀毕业生条件:
(1)修满毕业所需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获取毕业资格。
(2)毕业设计成绩优秀。
(3)多次荣获各类表彰。
8、特别奖:
在全国、省、市各类比赛或其他活动中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可申请特别奖。
二、评审办法
1、由团支部推荐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各1人,在班级内按10%比例评选优秀三好生、三好生;按8%比例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10%比例评选单项先进个人。
2、优秀毕业生在各二级学院(系)在应届毕业生中推选,比例不超过本专业毕业生的10%。
3、评选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团委,经审核后,报院领导批准。
4、特别奖由二级学院(系)和相关老师提名,经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处室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三、奖励
1、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
2、优先推荐(送)优秀毕业生升学、就业。
3、特别奖:
在国家、省、市级各类比赛中荣获一、二、三等奖,发放奖金。
四、附则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