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合作联盟成员动态调整实施办法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校企合作处) 时间:2023-03-23点击数:

江苏省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

成员动态调整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联盟成员作用,形成整体优势,增强总体实力,实现资源共享,服务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章程》(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盟条件

凡江苏省内与现代农业相关的主管农业的政府部门、农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现代农业企事业单位、农业园区均可申请参加,申请加入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意愿;

(二)拥护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章程;

(三)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入盟程序

(一)提交加入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申请书;

(二)经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常务理事会讨论,征得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取得理事会的成员资格;

(三)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三、联盟成员单位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用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专业技术人才;享受行政部门给予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优惠政策,拥有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力;

(四)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需要,有权向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理事会提出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资源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议案;

(五)以投资方的形式参与组建江苏现代农业技能培训中心、江苏现代农业技术开发中心等经济实体;

(六)建议修改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章程;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对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联盟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理事大会决议;

(二)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三)维护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联盟成员自愿退出

联盟成员自愿退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协商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联盟成员的降级

一年内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会议的成员自动降一级,会员单位按自动退出处理。

七、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八、附则

(一)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合作联盟秘书处。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