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共享规定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24-03-14 点击数: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型仪器设备

管理与共享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大型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可能造成的浪费,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和《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涵盖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等内容,涉及的大型仪器设备指单价不低于5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总价不低于5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负责同志。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学校各方资源,制定我校大型仪器共享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审议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开展共享效果的考核评估,对校内大型仪器进行调整与整合,对仪器使用绩效进行考核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奖惩。对全校仪器申购计划进行统筹安排,避免重复购置。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从科学研究的现状和长远发展考虑,突出共享机制。

第六条  申购单位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提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同时需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申请中需明确仪器购置经费来源、明确专职管理人员、仪器安置场所、预期年服务绩效以及仪器加入校内共享体系的承诺。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由申购部门完成调研,组织可行性论证会议,报领导小组审批,其中单价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利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省大仪平台理事会办公室实施联合评议。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仪器专职管理人员与仪器供应商联系进行安装调试,整个安装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

第九条  申购部门牵头,按照学校规定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照仪器购货合同对仪器进行验收,完成验收报告。申购单位要及时做好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机资料必须妥善保管。

第十条  对验收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单位按照学校规定做好资产登记;对验收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协助申购部门办理退货和索赔。

第十一条  仪器专职管理人员制订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后,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布,仪器的使用和维修记录要完整,认真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

第十二条  每年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效益考核。对未达到预期服务绩效的机组,将在调查原因的基础上采取包括责令整改、更换仪器专职管理人员、调整仪器管理使用权限等在内的措施,确保仪器充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

第十三条  单价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或总价50万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原则上均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体系(单一性专业仪器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一、共享原则

第十四条  科研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是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完成科研项目起着重要的作用。建立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有利于仪器设备合理布局,共享共用,为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及创新成果的获得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建设原则是: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进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依托中心,分级管理、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建设共享机制,形成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以及与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相适应的技术队伍,最终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体系相对健全、开放高效的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和面向校内外开放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建立公用平台,配备高素质的专职仪器管理人员,最大限度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应优先保障校内教学科研的需要,按照有利于促进校内科研及对外科研合作的原则,拓展对外测试服务。

二、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纳入大型仪器共享服务体系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日常管理与测试服务。

共享体系的仪器设备在学校网站公布设备名称、管理人及联系方式、基本功能、性能指标、操作规程、设备地点(楼宇及房间号)、共享开放时间、收费标准等信息,并适时更新。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学校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于下列违反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整改后仍然违反规定的,将采取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调整仪器专职管理人员,更改仪器管理权限等措施:

(一)测试单位未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二)超范围收费,或不同形式造成测试费用流失;

(三)虚列测试套取经费;

(四)不经过网络系统预约,私自接受测试业务;

(五)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六)以校内测试名义从事校外测试;

(七)其它被认定为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使用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实行预约制:

(一)校内、外用户需提前预约,说明测试所需条件、耗材与试剂及所送试样是否有毒、有害、致敏等详细情况;

(二)用户预约后按时送样,经培训具有上机资质的在获得专职仪器管理人员同意后可进行上机测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机测试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专职仪器管理人员取消预约,凡未及时取消预约的,测试费用正常计算;

(三)用户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过程中,应遵守设备的有关规定,服从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三、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维持大型仪器设备正常运行,设备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按标准收取测试费用。收费标准的制订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测试费用由计划财务处入账。自本办法生效起,不得再自行收取任何测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收费包括设备折旧费、水电消耗费、设备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耗材、试剂等可按实际使用价格收费。由仪器设备共享部门拟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  为激励教师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多出科研成果,减轻科研测试经费负担,校内人员使用共享服务平台内的仪器设备可享受优惠价格,为额定收费标准的50%(不含试剂耗材费)。各学院或学科原有的仪器,纳入大型仪器共享体系后,优先保证相关学院或学科教师使用,并对测试费用给予额外优惠。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每年组织对学院的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进行考核,围绕工作量、服务态度、操作能力、维修维护、服务绩效等方面对管理与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凡是单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仪器设备均须参加考核。有特殊原因不参加考核的仪器设备须由仪器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不参加考核的原因,经学校同意后可暂缓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规章制度落实执行、共享体系建设、经费管理等情况;

    (二)仪器设备服务校内外测试的有效机时或样品数及仪器设备的开放与共享情况;

(三)应用仪器设备所获得各类科教学研成果的情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项目、各种奖励、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等情况;

(四)管理与技术人员能力培训、分析方法和标准的研发与制定、技术水平的提升(各类能力验证与实验室间比对项目)、仪器功能开发、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用户反馈意见等情况;

(五)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节能利用和仪器室的规范化建设情况;

(六)对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的其它贡献等。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有关部门分配仪器设备有关经费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仪器专职管理人员和单位分析测试工作分管领导评奖评优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评价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的仪器设备机组,将根据责任情况,采取对仪器专职管理人员与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调整仪器专职管理人员,更改仪器管理权限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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