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经营合作单位及外来工作人员管理的补充规定

作者: 时间:2015-03-18 点击数:

随着学院各项事业的有序推进,“校中园”项目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的发展,后勤社会化的扩大、各类经营合作单位的增多,为更好的保证学院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规范校园管理,依据《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校内经营合作单位包括:食堂、校企合作单位、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店、创业园、电信营业厅、物业公司等;

二、本规定所指的外来工作人员包括:学院归口管理部门聘用人员、外聘教师、经营合作单位用工人员等;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营合作单位及外来工作人员须报备安全保卫处。

单位报备:必须经学院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如:学生食堂经营户由后服总公司审批同意,大学生创业园由招生就业处审批同意,取得当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填写《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经营合作单位报备表》报安全保卫处备案(表格可在安全保卫处网站上下载)。

外来工作人员报备:学院归口管理部门聘用人员、外聘教师、经营合作单位用工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申请(提供身份证原件及花名册纸质稿和电子稿),报备安全保卫处后办理门禁卡(门禁卡收取押金30元/张)。门禁卡代替原先的临时出入证。如人员变更,应及时报备安全保卫处进行人员消补。

四、经营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保卫处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等检查职责,及时整改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保卫处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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