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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23-06-13 点击数:

中共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我校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党总支和党支部。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按照有关规定,党总支、党支部任期一般为3年。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七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八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九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一)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三)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工作调动、下派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出的;

(五)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六)其它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第十三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八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四章  呈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一般提前1个月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六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七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会及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校内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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