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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11-14     [来源]:办公室(党办、院办、外办)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现校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201091日起施行)和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委教统〔20047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务,是指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 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等;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四条 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向学生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二级学院设置情况;

(二)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三)学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

(四)学校招生和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五)学校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

(六)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七)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

(八)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

(九)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

(二)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

(三)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学校向教职工公开的校务,除应包括上述的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学校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

(三)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六)学校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七)教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

(八)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

(九)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学校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十一)校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二)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十三)学校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十四)学校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十五)校产管理及变更情况;

(十六)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七)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十八)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十九)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二十)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二十一)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校务公开形式与程序

第八条 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专栏为基本形式,辅以其他形式。

(一)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聘用、奖惩、分配等重要规章制度;与教职工福利有关事项,都应定期在教代会上公开,并由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

(二)构建统一公开平台。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设立永久性校务公开专栏和意见箱。

(三)举办各种会议公开校务并征求意见和建议。包括中层干部会,教师、学生、离退休教职工、民主党派等各方人士代表座谈会。

(四)充分利用校园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五)坚持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和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制度,征求教职工对学校改革、发展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完善信访和监督制度,多渠道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形式。除上述形式外,校务公开可采取其他有效、便利的形式。

第九条 本办法明确规定应该公开的事项,属阶段性或常规性工作的,由负责部门提出公开方案,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实施;应该公开的事项如属重大决策、敏感问题,由负责部门提出公开方案,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报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线上申报的,按线上审批流程进行。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学校校务公开要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处、审计处和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工会、纪委办、执纪审查处、审计处及各有关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校务公开工作。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校务公开监督工作小组,由纪委办、执纪审查处、工会、组织人事处、宣传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师生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和答复;对不按照校务公开内容和要求及时公开的承办部门,提出整改建议;组织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以及学生代表对学校职能部门校务公开情况进行质询,每季度向校务公开办公室反馈检查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一条 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校务公开工作,并通过以下方式对校务公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校务公开情况;

(二)听取各部门、单位的校务公开工作汇报;

(三)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开展校务公开工作评议活动等。

第十二条 校务公开监督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校务公开工作,定期检查校务公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和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二级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校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意见,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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