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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9-3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依法获取学院信息,促进依法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内容真实、程序规范。

第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宣传部、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院长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挂靠监察审计处。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建设和维护学院信息公开网;

(七)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范围包括:

(一)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提交本部门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二)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办法的其他情况。

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八条 各部门有义务依据本办法,积极配合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报送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处理。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学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涉及本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或需要本院师生员工广泛知晓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与目录》,细化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学院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院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学院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院官方网站及相关网站,是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途径。

(二)学院公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蓝皮书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院内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杂志等;

(五)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七)教代会、工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院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党委院长办公室机要科审查。

第十六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或者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有关部门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尽快转给相应的单位阅处。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学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应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学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考核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院的学院和部门年度考核。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专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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