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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9-01     [来源]:      [浏览次数]:

20178月修订)

苏农院﹝201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一周向学校请假,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事假需附原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的证明,病假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的病历或证明。请假时间超过六周的,经学院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当年征兵入伍的,可以凭当地征兵办出具的入伍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二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应进行体检。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表(并附医院证明和家长意见),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注册手续程序如下:学生按照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并由学生工作处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学生,需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二级院、系注册;若缓缴、减免、贷款的数额少于应缴费用时,需持补齐差额的凭证才予注册;对确有困难需暂缓缴费的学生,经二级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学生工作院长、院长同意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学费临时缓缴手续,然后凭有关证明到所属二级院、系申请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未办理任何手续者,二级院、系应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将其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学籍处理:

(一)开学两周尚未办理注册手续者,在学生档案中将其转为学期试读生。学期试读生虽仍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图书馆书籍借阅服务,学期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奖评优等。

(二)转为学期试读生后六周内,学生若按规定办理了注册手续后可转为正常注册生,并享受正常注册生的待遇;学生若仍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消其该学期所有课程的考试资格。

(三)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学期不按规定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各二级院、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将此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并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符合免修或免考条件的课程除外),课程总评成绩为60分(含60分)或考核及格(含及格)以上为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思想品德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的情况综合评定。对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可参加学校开设的体育保健公选课。

第九条 学生所学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按学期记载成绩。

公选课三年制高职学生至少应修满8个学分,五年制高职学生至少应修满4个学分,具体学分数以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为准。其中三年制高职学生艺术类限定性公选课至少应修满2个学分。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含其他专业的专业课程)学习,经审核合格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条  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应结合平时、期中、期末考核和技能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平时作业、提问和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综合实践课的考核成绩应根据技能考核标准和综合实践过程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协议申请跨校辅修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二级院系、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素质教育课程学分,具体实施办法按学院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且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关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可以出具成绩证明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本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和补考、缓考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及提供的选修课程作为学生选修课程的依据。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免费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进行。补考及格课程的成绩按60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及格的课程给予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通过班主任(辅导员)向二级院、系书面申请缓考,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缓考的学生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的补考考试,成绩按实得成绩记入档案。

第十八条 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准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考试,只能参加重修。

第十九条 缺课(包括旷课、病假和事假)超过当学期某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及补考;必做的作业(含实验实习报告)缺交三分之一以上(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以上不交者按缺交论)或实践性教学环节未达到要求者,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及补考。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将因上述原因不得参加考核学生的名单报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各二级院、系将名单汇总后及时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老师安排。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者,按照学院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并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的重修一般为听课重修,参加低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确因课程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无法听课重修的须办理免听重修手续。学生听课重修或免听重修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相关二级院、系初审后,由教务处批准。因缺课超过当学期某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免听重修。重修课程的考试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的补考时间进行。此外,学院为三年制学生在第六学期、五年制学生在第十学期安排集中补考一次。

第二十二条  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补考,可以重选该课程,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第五章 课程的免修、免考和免听

 

第二十三条  对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本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者,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向二级院、系(中心)提出免修申请,经二级院、系(中心)审核、教务处核定后可准予免修,成绩单中填写“免修”。若该课程含有实验,需完成规定的实验,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实践课、公选课不得申请免修。

对高考外语以英语之外的小语种认定入学成绩的学生,进校后可申请免修英语,但三年内必须取得一门其它语种的外语等级证书,否则不得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学考试等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其内容等于或高于相同或相近课程教学要求,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经本人提出免修、免考申请,经二级院、系(中心)审核,教务处审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免考,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本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或参加省级技能大赛获一等奖、国家级技能大赛获二等奖以上奖励者,经学院审定,可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相关课程可以免修、免考。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类课程、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及免听。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交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医务室审核,经相关教学部门及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免听:

(一)在顶岗实习之前的一个学期内,与用人单位签定了正式劳动合同,且专业对口,需提前就业;

(二)经调查家庭经济确有很大困难,需半工半读,且已经找到了临时工作;

(三)跟班重修时,重修时间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

(四)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自学能力强的学生(但申请免听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免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院系审核,学院审定。获准免听后,仍需参加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六章 学业警告及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数少10-15学分(体育课除外)者,学院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受学业警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可跟班试读一年。学生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数少16-21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跟班试读学生试读当学年及前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数少16学分及以上(体育课除外)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试读学年内所缺学分达到退学规定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九条  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转入下一年级时,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有证据表明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利于其专长的发挥;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学生将无法继续学习。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征得学生同意后,学院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末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三年制学生入学已超过三个学期,五年制学生入学已超过五个学期的;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转专业或由外校转学到本院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全部或部分承认已修学分。转专业前已修的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的学分,或转学前在原学校所修的非本院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按公共选修课学分计入成绩档案。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期间,学院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习时间二分之一者应予以休学。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因出国留学、社会创业和就业实践等活动,分阶段完成学业。申请休学者,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予以休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期限,累计不超过两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期间,学院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创业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按学校创新创业相关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认定为创业休学的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随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四)需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五)要求复学的学生须持直系亲属作担保人所出具的休学期间表现情况证明和本人休学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声明书来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一旦发现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按照违纪处分规定从严处分。

休学期满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无相同专业可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四条  学院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后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学院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因违纪等其它原因,经学院认定必须退学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院长审批,并行文送交或寄至本人或家长,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可以对退学处理结果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应予退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家长担保,二级院、系同意,学院批准,可酌情给予半年至一年的退学试读期。退学试读只能申请一次,试读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试读期间如有违纪行为则立即取消试读资格,并取消其学籍。

 

第十章  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凡有违反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早操、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执行。凡未经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学习年限、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以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延长学习年限。三年制、五年制高职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和8年。学生服兵役期不计入学习年限;创业休学的学生,原则上其学习年限在原专业学习年限的基础上最长顺延2年。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必须在撤消处分后方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修满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申请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升学考试等。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学制年限内,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不可毕业,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此后三年内可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毕业补考,按时补满规定学分后由学院负责向省教育厅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五十五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未满一年退学的可以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相关办理流程表从教务处网站下载。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