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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07-18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和《江苏省高等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学院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学院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

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包括学校事业编制内的各类人员和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事代理人员。

后勤社会化改革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学院事业编制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相应任职条件,采取“档案聘用”的办法只确定其岗位等级,岗位工资标准记入档案。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从学院的定位和发展目标出发,根据教学、管理和服务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等机制,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各类人才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平稳过渡,逐步到位。学院岗位设置遵循“先入轨、后完善、平稳过渡、逐步到位”的原则,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尊重现实,注意处理好改革与现行政策的衔接;既要坚持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又要充分考虑各类人才队伍的实际情况,平稳过渡、积极稳妥地推进。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根据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发展和精干高效的原则,以办学规模10000名学生为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我院岗位总量为715个,其中管理岗位135个,专业技术岗位545个,工勤技能岗位35个。

(二)岗位类别

学院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学院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主要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农业技术、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社会科学研究、编辑、档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院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分职员职务和职员职级二类。管理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增强学院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三)岗位类别比例

根据上级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我院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6%,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7%,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9%,工勤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5%,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将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四)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1)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6个等级,即二至七级,其中二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岗位名称。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二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结构比例。全院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为5275612。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三级及以上岗位数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在不突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前提下,高级岗位的数量适当向教师倾斜,其他专业技术适当压缩。教师岗位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按5.4:27.6:56.5:10.5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按3.5:23.5:53.0:20.0设置。其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不设正高二级岗位,且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按1.54.04.5设置。

4)岗位数量。省人社厅核准我院专业技术各类别的岗位数为:正高级28个,副高级147个,中级305个,初级65个。

2、管理岗位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院领导岗位由上级部门确定。其他管理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六至十级管理岗位。

2)学院根据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设置各等级管理岗位数量。管理岗位六级以上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25%。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七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经学院批准后,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数。

在管理人员首次聘用时,要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将管理工作人员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

3)省人社厅核准我院管理岗位数为:管理四级2个,管理五级5个,管理六级22个,管理七级34个,管理八级46个,管理九级24个,管理十级2个。

3、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

3)工勤技能人员在首次聘用时,按现技术等级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今后将通过自然减员、调出或解聘等方法,适度减少工勤技能岗位,严格工人考工定级,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现有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

4)省人社厅核准我院工勤技能岗位数为:技术工一级1个,技术工二级1个,技术工三级10个,技术工四级19个,技术工五级4个。

五、岗位聘用

(一)岗位聘用条件

学院根据国家对各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条件,并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各级各类人员的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1、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我院各类岗位均应满足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心条件。

2、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主要依据教科研业绩、综合素质、年资等方面。

专业技术岗位中教师、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3、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

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主要依据责任、任务、年资、表现和贡献等。

管理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4、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主要依据技术等级、任务、表现和工作技能。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全体院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全面负责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

2、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3个工作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分别负责教师、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的起草、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等工作。

3、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申诉工作组。该组负责受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的投诉与申诉工作。工作组挂靠在工会。

4、学院各部门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党总支(支部)委员、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教研室主任等教职工代表参加的3-5人组成,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

(三)岗位设置与聘用程序

1、岗位设置基本程序

1)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后报省农委与人社厅审批。

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等,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与实施细则。

3)经广泛征询意见后,在全院范围内组织实施。

2、岗位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2)个人申报。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由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同时须附上本人申报岗位上岗条件的有关说明和材料。

3)资格初审。各部门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提出人员聘用意见,与个人业绩清单一并报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专技、管理、工勤)。

4)资格复查。学院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按类别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提出建议聘用人员名单,与个人业绩清单一并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专家评审。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评议委员会,负责各类岗位聘用人员的评议与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6)初定聘用结果。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对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初定聘用人员名单。

7)公示拟聘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8)审批。根据公示结果,报学院党委会审批。

(四)聘用管理

1、签订聘任合同。学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学院有关退休的规定执行。

2、合同变更。因工作需要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的变化,可不受聘期限制,在变动后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从下月起兑现相应待遇,原聘期不变。聘期内经学院同意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其工作内容与合同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或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学院定期变更因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等职务或职级晋升人员的岗位与合同。

3、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相应条件进行聘任。新调入人员和接收的毕业生聘任相应职务的基础岗位,并确定试用期。

4、聘用人员的续聘与解聘按照其聘用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学院严格按照岗位进行管理,各类岗位的人员不得随意转岗。确需转岗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相应程序后方可转岗。

6、根据上级意见,首聘时,聘任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工人身份的人员,受聘期间工人身份不变,其岗位工资暂按现已执行的标准兑现。

7、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六、岗位考核和工资兑现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年度考核主要按照《学院年度考核办法》,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情况进行考核。聘期考核重点考核3年聘期内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下次岗位续聘的重要依据。

学院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经省农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新的岗位工资从审核备案后的下月起开始兑现。

七、投诉与申诉

1、学院教职工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和考核有异议的,有权提出投诉与申诉。

2、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申诉工作组对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的投诉与申诉,应进行调查取证,并予以答复。若对答复不满并有新补充材料的可向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为学院的最终答复意见。

3、学院和各单位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应严格聘用程序,规范聘用工作,聘用工作中应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公正客观。

八、首次设岗后现有人员聘用的过渡办法

1、首次开展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正式在册的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人数和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220067月工资制度改革后至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到位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可比照同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重新计算退休费,并从学院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下月起执行,不占学校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九、附则

1、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学院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上一条:关于成立学院第二轮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织机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