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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6-09     [来源]:办公室(党办、院办、外办)      [浏览次数]: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规范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遴选与管理,约束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遴选、业务分配、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采购采招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全面负责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四条 备遴选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成名录登记等手续;工程项目代理机构必须按照省级住房建设部门要求完成信息报送等手续。

第五条 代理机构一般每1年遴选一次,每次不少于4家。如因考核、解约等因素造成代理机构减少的,或由于学校采购招标项目增多确需增加代理机构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进行增补。新建工程项目代理机构按照新建工程立项单独遴选,遴选工作由采招办按照立项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依据《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进行组织。遴选方式一般为校内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

第七条 采招办应及时完善代理机构信息库。代理机构信息库应由代理机构相关信息、采购招标项目代理情况、考核结果等内容构成。

第八条 代理机构一般协议期为1年,采招办依据上一年度考核情况与代理机构逐年续签代理协议(新建工程项目代理机构除外)。代理协议应涵盖委托事项、代理权限、范围、服务内容及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业务分配

第九条 采购招标项目的代理业务分配应坚持公平、择优原则。

第十条 采购招标项目的委托方式为:

(一)在学校纪委监督下由项目单位在确定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委托;

(二)根据项目类型、代理机构考核情况、项目单位意见等因素由采招办和项目单位综合考虑共同确定后委托。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不合格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代理机构,不得向其委托新的采购招标项目。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代理机构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一般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类型。考核内容主要为代理机构的组织能力、服务态度、响应情况以及采购法律规章执行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分配和协议续签的主要依据。新建工程项目代理机构考核可根据项目特点及地方规定确定考核周期和考核内容开展。

第十四条 考核形式主要为日常评价和项目抽查。

(一)日常评价一般由采招办根据委托项目的整体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评价因素包括采购公告发布、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专家抽取、开评标组织、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通知、质疑答复、配合处理投诉、档案整理和移交等情况。日常评价权重原则上不高于考核总权重的 60%。

(二)项目抽查为开评标现场检查和采购材料抽查。现场检查包括开评标场地、开评标设施、开评标现场秩序、开评标过程规范情况等;采购材料抽查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招标文件、专家抽取记录、开评标情况记录、中标(成交)供应商通知单等内容。

(三)考核结束后采招办应向代理机构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采招办牵头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开展对代理机构的考核。考核工作组由采购招标业务管理部门、采招办、学校监督部门和项目单位代表组成,也可邀请外单位代表、采购招标评审专家和行业专家参加。考核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为:确定评价权重、实施项目抽查以及确认考核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等。本办法所称外单位主要指在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有报名投标行为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整改期间采招办暂停向其分配新的代理项目;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采招办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代理协议。如因代理机构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采招办有权解除代理协议,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采招办负责受理项目单位、供应商对代理机构服务投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采招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以国家、部省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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