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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9-30     [来源]:办公室(党办、院办、外办)      [浏览次数]: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行为,进一步加强采购招标工作的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农委宁外直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均属于政府采购行为。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及省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即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范畴内的,必须按省市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范畴以外的,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及各部门自行采购。

第四条 学校采购招标项目(范围)包括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

工程类采购招标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货物类采购招标包括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废旧物资等采购。

服务类采购招标包括各类装修、修缮、拆除、各类保险、校园绿化、保洁、保安、物业管理、学生公寓用品、房屋租赁、软件、委托服务项目等采购。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的采购招标项目,必须编制年度采购预算,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学校计划财务处核准经费来源,明确采购人,30万元以上经校长办公会、100万元以上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采购招标管理工作。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采购日常管理工作下设采购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采购招标工作规章制度;

(二)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遵章开展采购招标工作和监督工作;

(三)审议采购招标工作流程;

(四)审议重大采购招标文件

(五)审定学校采购招标评审专家库成员;

(六)讨论批准采购招标计划、非公开招投标采购方式及其他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等;

(七)协调解决采购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采招办在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江苏省财政厅、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采购招标工作;协调指导学校各部门采购工招标作小组开展业务;管理和发布采购信息公告;联系招标代理机构;牵头编制采购文件;管理采购项目文件档案;受理采购投诉等工作。

(二)各经费主管部门负责各主管经费采购招标的审批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是否购买、相关预算等事项进行审核。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办理学校所有工程项目预结算审核。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年度采购预算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采购招标的报账结算工作;负责采购招标项目的预算控制价审核。

(四)纪委办公室负责对采购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其主要监督内容有:监督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采购招标工作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监督参与采购招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监督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接受供应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不含各职能部门)应成立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并向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各二级学院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各二级学院党风廉政监督员应为小组成员。为方便师生,提高工作效率,各二级学院对自行采购权限范围内的采购可采取灵活多样的采购形式,并有相应采购记录。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应根据部门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条  采购人(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的编制、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和预算的申报、实施等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权限内物资采购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

(三)负责项目采购招标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起草招标项目的潜在供货人资格;

(四)负责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方案、招标文件,参与评标工作,负责采购合同的草拟、签订和履行;

(五)负责推荐三家以上的合格供货商,并派一名代表(原则上为各部门负责人)作为学院采购代表参与采购,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货商的资格审查和技术答疑工作;

(六)负责组织中标项目的现场管理和验收,负责检查中标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协调和督促供货合同的正常履行;

(七)负责项目完成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监督管理本部门权限内采购与招标活动行为;

(八)完成采购工作招标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采购工作。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一)政府采购。是指按属地原则纳入苏州市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的活动。政府采购目录由苏州市财政局每年公布。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学校集中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对各项目所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三)部门自行采购。是指在本办法规定权限范围内,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并经学校批准的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采购方式与学校集中采购一致。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招标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网上商城采购;

(八)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各采购招标方式的程序规定如下:

(一)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或招标以外其它采购方式的,应当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根据管理权限,提请学校党委或院长办公会审定,重大工程类项目需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3.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标书;

(2)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3)接收投标人投标;

(4)组织开标;

(5)评标及定标;

(6)授标签约;

(7)履行合同。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

1.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人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成立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末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

1.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竞争性磋商采购

1.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

(1)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实施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草案条款及评定成交标准的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名单。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4)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办法,根据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供应商。

(五)询价采购

1.询价是指采购人或代理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3.实施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六)网上商城采购。是指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以下并在江苏省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可直接在指定网站进行采购。通过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专用平台,登录定点电商(苏宁易购、京东商城、办公伙伴、一线达通)采购系统,按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附件)进行网上采购,其成交价不高于定点电商官网价格。

凡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商品,优先在网上商城实施采购,若网上商城采购确实不能满足需求的,使用部门需书面报请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按照相关规定另行采购。对纳入批量集中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空调四个品目,学院采取上半年、下半年两次集中进行网上商城采购的方式,每学期开学一周内递交本学期采购申请,由学校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以及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对捐赠项目(不含配比资金),捐赠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依法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下,按照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五)对于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如合同书(或任务书)中已指定拟购设备品牌型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对于科研项目合同书中明确是为甲方单位代购设备的,由项目单位直接委托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六)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对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购项目,可参照紧急采购流程,不进行招投标程序;

(八)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经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不适用于招标的项目;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章 学校采购招标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采购招标限额标准规定如下:

工程类

货物类

服务类

备注

政府采购

20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上

在政府定场所开标,委托第三方实施

学院集中采购

20-5万元

15-5万元

15-5万元

委托第三方实施

部门自行采购

5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下

可现场采购或网上商城采购

1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采购,400万元以上工程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重大采购项目要上报学校党委审批。

学校能够依法自行建设的工程项目,采购预算200万元以下的, 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可自行建设,采购预算200万元以上的按照本办法向社会公开采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采购项目是指:单台(件)价格在1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单个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修缮工程(不含设备)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采购种类、范围,结合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别设立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1.办公室:全校公用车辆招标、采购;全校大型会议、庆典服务的预算申报和采购;档案专用设备预算申报、采购。

2.教务处:全校教室课桌椅、教材、多媒体设施设备、铃声系统及其它涉及教学管理方面的项目预算申报、采购;全校所有实验实训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室建设维修改造、低值易耗品及危险化学药品等的预算申报、采购。

3.科技产业处:全校所有科研项目设施设备预算申报、采购。

4.后勤与基建处:全校建筑物、行政办公设施(主要指办公家具、空调等)、学生宿舍、食堂、绿化、水电保障、物业管理及维修维护服务预算申报、采购;全校基建项目、改造工程预算申报、采购。

5.国有资产管理处:全校行政办公设备(主要包含电脑、打印机、投影仪等设备)预算申报、采购。

6.安全保卫处:全校消防、监控系统及其他技防设施设备预算申报、采购。

7.图书馆:全校图书、期刊、电子资源等项目预算申报、采购;图书馆专用设备及专用家具预算申报、采购。

8.校园信息化中心:全校数字化校园信息网络设施设备预算申报、采购。

 

第五章 采购招标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招标程序一般包括:采购招标申请(含预算编制、购前论证)—审核—实施采购—签订合同—货到验收—项目结算—档案保存等。

(一)采购预算申报。各部门下年度的预采购计划应在上一年度11月底报送计划财务处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待部门预算通过立项后将资金落实好的采购计划统一报送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相应采购预算申报。科研经费的采购计划可在立项后按学校科研管理相关规定由科产处审核后报送。采购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采购计划的,需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申报。

(二)采购申请填报。采购申请人在确定资金来源和充分调研基础上,填报《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申请审批表》,项目申请必须年度采购预算范围内进行,超预算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的需重新进行立项申报。

(三)采购申请审核。采购申请人将填好的《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申请审批表》经相关经费主管职能部门、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照30万元以上报校长办公会、100万元以上报党委会审议(审议内容需包括采购文件中的重要采购条款、技术参数等),审议通过后由分管校领导、校长进行审批。采购申请人将审批好的《采购申请表》、相关会议纪要、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论证报告等相关资料送至采招办,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四)采购招标工作实施。采购招标工作实施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操作。拟采购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应由采购人(使用部门)提出(重大项目应组织相关专家集体讨论),技术参数不得带有倾向性,限制或者排除潜在的投标人。最后确定的技术参数应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定好的技术参数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重大科研实验设备采购项目,各二级学院要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必要时须请院外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报告,经项目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五)采购合同签订。

1.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采购合同。

2.合同草案由采购人(采购部门)负责拟订。实行第三方招标的项目可以请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合同范本,采购人(采购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合同草案。

3.合同草案由采购部门负责人、采招办会签,计划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需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还需由法律顾问审核后校长审批。

4.采购部门负责人在审批通过的合同上签字,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后合同成立。重大采购项目需分管校领导签字生效。

5.采购合同是购销双方当事人(采购人、供货商)依照合同法规定签订的交易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地址、物资名称、数量、价款、物资型号、规格及技术指标、验收方法及标准、交货日期、地点及供货约定、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6.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若需变更合同,采购人(采购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协商解决。

7.对需要重复采购的货物,如果近三个月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在该货物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货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自签订之日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采购部门)将补充合同报采招办备案。

(六)项目验收。各部门(二级学院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部门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完成项目采购验收单,交采招办备案。合同金额10万以上的项目验收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学校项目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专家成员名单由计划财务处确定,由采购部门负责人及验收专家组成,组长一般由采购部门负责人担任。

(七)项目结算。各项目采购部门负责本项目的预付款、冲账及报销工作。各部门(二级学院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监督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完成后,应指定专人及时进行报账工作。计划财务处按照学院财务规定审核后予以付款。

(八)档案整理保存。各项目采购人(采购部门)应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存工作,包括采购计划表、采购申请审批表、项目立项论证书、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统一归口计划财务处管理。

第二十条 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其开评标工作在政府指定场所进行,并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落实采购招标经费后向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注明采购招标项目要求(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及要求,工程项目施工图或方案图、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等)以及经费来源的批文或证明材料,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由采招办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落实采购招标经费后向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注明采购招标项目要求(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及要求,工程项目施工图或方案图、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等)以及经费来源的批文或证明材料,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核、采招办审批后按照部门自行采购方式自行实施。预算金额 5 万元以下项目,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过程相关材料报招标办备案后,按照合同管理流程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确认程序如下:

(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先组织专业人员对单一理由进行论证,并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采招办;

(二)政府采购范围以外单一来源项目由采招办在学校采购招标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招标办定期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招标项目报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政府采购范围以内的单一来源项目由采招办报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依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紧急采购程序如下:

学校采购项目应尽量避免紧急采购。紧急情况或重大事项按照正常采购程序无法按时间要求完成的,可启动紧急采购程序。

(一)学校自行采购项目,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采购申请,说明紧急采购的理由,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项目单位直接采购,采购过程材料和合同报招标办备案;

(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含政府采购目录内项目),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采购申请,说明紧急采购的理由,经业务管理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经采招办备案,由项目单位参照自行采购程序实施;

(三)预算金额 15 万元及以上且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原则上不实施紧急采购。如遇特殊情况,经业务管理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审批,报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提交采招办实施,或提交采招办备案后,由项目单位参照自行采购程序实施;

(四)对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项目,项目单位视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先行实施,事后应立即向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并将采购说明和采购相关材料报采招办备案存档。

 

第六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计划财务、审计等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工作,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学校加强对采购招标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各部门年终考核挂钩。采招办应定期对采用备案方式的分散采购项目开展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所有参与采购招标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开展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严禁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禁未履行学校采购招标程序私自确定供货(施工)单位;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严禁非法干预采购招标工作;严禁未按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或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严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招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学校采购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室、组织人事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等进行党政纪处分;需要问责的,依据中央、教育部党组等上级部门以及学校有关文件严肃问责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委托的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招标代理机构遴选与管理相关办法进行招投标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学校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省市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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