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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2-01     [来源]:办公室(党办、院办、外办)      [浏览次数]: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教职工的财务报销活动。事业经费支出均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在学校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开支。经各二级学院、部门的经办人提出网上报销申请,依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财务报销。

第二章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第三条 经费支出的审核审批流程:

1、列入年度预算的事业经费支出,经本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送交计划财务处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款项支付。审批权限为:报销金额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由分管副校长审批; 10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分管校长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统一送校长审批。二级学院的事业经费支出中,2万元以上的支出还需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加签。

2、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审批流程学校参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设置审核员。其职责是:核查支出内容与支出预算是否相符;支出单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相关的支出依据(或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10万元以上的单笔支出,完成审批流程后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复审后支出。

第五条 对同一时期的票据按照累计金额进行审批。报销金额中如存在原始票据开票日期为同一天且开票单位为同一家,或者虽开票日期不同但票据号相连的单笔支出,原则上不得分开报销。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借取现金的,按《学院暂付款项管理规定》执行,审批权限为:2万元以内(含2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分管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第三章 财务报销票据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票据的种类

1、外部发票:用于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

2、财政票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财政票据,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第八条 票据的要求

1、发票内容真实可靠。原始发票必须如实填写经济业务内容,不得弄虚作假。

2、发票要素填列准确完整。单位名称、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要素填写要准确完整,字迹清楚,金额大小写要一致。付款单位名称须填写“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不得空白或填写个人姓名及其他字样。若发票上购买物品种类较多无法一一填写,需附购物清单并加盖收款单位印章。

3、发票印章齐全。应税票据必须印有国家或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非税票据必须印有中央或地方财政统一票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税务局代开发票需加盖代开税务部门业务章和收款单位公章或收款人姓名签字。

4、电子发票必须真实有效。PDF版式增值税电子发票必须原版式直接A4纸打印,不得对其进行任何编辑或调整。报销电子发票时,可通过网上报销系统“电子发票认证”功能认证发票信息,也可在电子发票上签字承诺未重复报销。

第九条 票据的报销期限

1、凡取得当年1月1日-9月30日开具的发票,必须在当年报销。

2、凡取得当年10月1日-12月31日开具的发票,原则上在当年报销,当年未能报销的,必须在次年4月30日前报销,每年5月1日后不再办理前年度票据的报销。

3、部分科研项目确因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延期报销的发票,可以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12个月内报销,报销同时要附加盖项目管理部门公章及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的情况说明。

4、学校教职工提升学历(学位)的学费票据由组织人事处、计财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条 发票所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挖补。若发票有错误,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印章。

第十一条 发票开支内容为烟、酒、礼品、保健品、纪念品、化妆品、健身、按摩、洗浴、娱乐等经济事项的不得报销。

第十二条 业务经办人取得发票后,应及时对发票做真伪查询。经费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报销发票的真实性负责。计财处对报销时发现的假发票,一律加盖作废印章、不予报销,并进行书面记录。对报销后经复核或审计查出的假发票,将查明原因,追究经办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发票真伪查询方法:

1、网络查询。登录各省市国税局或地税局网站,将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等信息输入,就可查证发票的领用单位和真伪。

2、电话查询。拨打税务服务热线(区号)12366,根据语音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等信息进行真伪查询。

3、通过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查询等其他方法。

第十四条 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计划财务处不予办理:

1、内容填写不全、字迹不清或有明显涂改迹象的发票。

2、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

3、付款单位名称未填或填写有误的发票。

4、数量、单价、金额不明确的发票。

5、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的发票。

6、经查验后为假发票,或已作废的发票。

7、已超过报销时效期限的发票。

8、其他违规开具的发票。

第十五条 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1、票据的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如业务属非现金结算的,须提供开票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和复印件需本人和部门领导签字,经计划财务处长审批后,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

2、遗失现金支付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3、因公出差遗失票据: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经同行人员证明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的,必须慎重核实和处理。

第四章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十六条 购买办公用品、大宗或批量元器件、实验实习材料等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验收,报销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发票上未注明具体品名、单价的,必须附所购物品清单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报销单后附验收单、发票、采购清单。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还须附采购合同,经招标的项目应提供采购申请单、验收单、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谈判纪要、单一来源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十七条 购置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且保持原有形态)的报销,经本部门负责人审签后,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经办人员凭购物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及购货合同等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审核和报销手续。经招标程序的物品采购,应提供采购申请单、验收单、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谈判纪要、单一来源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十八条 外协、加工、维修工程等项目的报销,应附合同、加工清单和工程决算单,5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项目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结算报销。

第十九条 差旅费的报销参照学校《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的接待费原则上都应归学校办公室管理。公务接待费需控制在年初核定指标以内。公务接待费的报销参照学校《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及培训费的报销:参加院外会议及培训需提供会议及培训通知、出差审批单、会务费发票等;学校举办会议及培训需在学校年度事业经费预算范围内列支,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及培训通知、经费预算表、决算明细表、正式发票、房间使用明细表、专家讲课费发放明细表、签到表、会场照片(纸质打印)等材料。

学校举办会议及培训严格按省级机关会议管理规定执行,报销费用列支范围包括: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茶水费、餐费、场地布置费、住宿费、租车费(去外地召开会议租用的车辆)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用于特定用途的支出,由计划财务处进行单项控制和管理,严格审核费用列支渠道,防止各部门超范围使用。学院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的行政包干经费、教学业务费、专项经费等一律不得用作招待和购买礼品。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严格执行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等)须列入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及时办理登记和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劳务酬金、加班费等按《学院劳务酬金和特殊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求执行,报销时须填制支出单据,按人员造册(校外人员需加注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注明事项、标准、工作天数,并按审批权限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校长审批和收款人签字。校内人员劳务酬金、加班费报销还需组织人事处部门负责人加签。

第二十五条 我校继续推行无现金报账,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的要求,逐步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原来通过提取和使用现金支付的办公费、资料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小型设备维修、劳务费、招待费等根据《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2016]13号文)文件要求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大额、大批的设备或设施的购建、大额劳务费或服务费支付等业务 ,按财政国库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转帐支票(同城)或汇款(异地)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苏农院【2016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办法

下一条: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