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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9-0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组成

(一)院学术委员组成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成员的产生程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荐教学、科研水平高,师德良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有奉献精神,以在职的教学、科研、开发、管理人员和部分德高望重的退休人员组成专家库。院学术委员会换届时间与院行政换届时间一致,在任期间如成员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可另选他人递补。

(二)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4人,秘书1人。院学术委员会专家库的总人数不超过36人。

(三)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或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与专业建设规划、全院科研计划。

(二)指导全院科学研究和学术工作;指导各学科学术活动及科研选向、选题。参与组织校内某些学术活动。

(三)组织和评审院级科研项目,推荐各类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科研项目的申报。

(四)负责院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人才培养对象,以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和国家级、省、市级科研奖项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五)组织院级重点学科、优秀科研成果、教研成果及优秀学术论文的初评推荐工作。

(六)为职称评聘工作提供咨询及信息。

(七)对其它有关学术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仲裁意见。

(八)院党委和院行政委托的其他有关学术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弘扬学术道德,遵守有关纪律。违反有关纪律者,将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表决决议或决定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到会委员(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院行政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者可以继续担任至届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名单,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按有关规定推荐,院长审核提名,院党委审定通过,院长聘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设办公秘书1人。办公室设在科技与产业处。

第十条 本《工作职责》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