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标志性成果(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8 点击数:

苏农院【2019】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主科研布局,聚焦现代农业科学领域,对重大产业前瞻问题进行超前部署,培育标志性科技成果,推动学院科研工作整体发展,特制定《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标志性成果(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培育成果(项目)面向全院遴选,择优进行培育,支持该项目申报省部级、国家级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

第三条 科技产业处为培育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培育基金资助对象为具有申报省部级、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良好基础的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指:国家基金委、科技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主要指:省科技厅的科技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

3.国家级科技成果主要指: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国家科技部设立的其他科技成果奖、国家级社科奖。

4.省部级科技成果主要指: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推广奖、省级科技发明奖、省级社科奖。

第五条 培育基金的申请,原则上每年只受理1次。培育基金申请人同类项目只能获资助1次,项目实施周期为2-3年。

第六条 申请培育基金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我院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近五年主持完成市(厅)级以科研课题、团队、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一项以上,能实际主持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课题组有合理的学术梯队,成员不少于3人,有三分之一以上行业人员参与,并承担实际工作任务;

4.优先支持学院及以上科研团队申报;

5.有培育基金项目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七条 以科研团队为部门申报培育基金。申报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履行下述手续:

1.报送《学院标志性成果(项目)培育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基金申请书》)一式3份及电子文稿、附件材料1份;

2.申请人所在部门及科研团队应对《基金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进行审核,所在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科技产业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对申报项目进行打分排序。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人员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 每年立项2-3个培育成果(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

1.项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有重要理论创新或实践创新;

2.项目选题新颖,论证充分,拟主攻的高级别项目或标志性成果类型明确,研究思路清晰、方法科学、可行;

3.项目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成员对该项目有良好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较好的资料准备支撑;

4.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条 项目评审结果按规定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确定立项项目。

第四章 经费资助、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设立的培育基金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为20万元左右。

第十二条 培育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研究工作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科技产业处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四条 培育基金项目的检查与考核,由科技产业处负责。受资助者每年年底须填写《培育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表。由所在部门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签署意见,统一报送科技产业处。

第十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经认定后应予撤销:

1.不按要求的内容和进度开展研究或项目无实质性进展;

2.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培育基金项目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决算表》;

3.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组成员或研究课题;

5.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

6.经费使用不当,违反学院财务制度;

7.项目检查不合格;

8.课题组成员有学术不端行为。

培育基金资助的项目被撤销后,科技产业处要进行书面备案,并负责追回经费。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申报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

第六章 成果评价、验收和结项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如实填写《学院标志性成果(项目)培育基金结项评价申请书》(以下简称《结项评价申请书》)、《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决算表》,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产业处,并同时向科技产业处提交以下材料:

1.《结项评价申请书》一式3份;

2.《经费使用决算表》一式3份;

3.《培育基金项目总结报告》一式3份;

4.附件材料装订本一式2份;

5.论文、专利、技术规程、品种、产品、专著、成果奖励等均需提交原件1份。

第十七条 项目结项时,受资助者应至少完成以下目标任务中的一项:

1.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一项;

2.立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一项;

3.其他已具备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申报条件的成果。

由科技产业处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院学术委员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结项验收。通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的项目,免于鉴定。

第十八条 受资助者要尽职尽责,刻苦钻研并认真提炼项目,有权利、有义务连续申报省部级、国家级项目直至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归学院,任何人、任何部门的使用、转让、合作等必须经学院同意;私自转让项目成果者,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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