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贯彻落实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6 点击数:

  苏农院〔201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 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8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我院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学院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 大幅增加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更多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持续开展科学研究。学院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20%作为奖励经费,鼓励科技人员围绕我省产业技术需求及学院科技发展规划,开展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

第四条 加强应用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

1.修订《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标志性成果(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加强自主科研布局,聚焦现代农业科学领域,对重大产业前瞻问题进行超前部署,遴选首席专家,每年组织2-3个特色显著的原创性研究项目,加大经费支持力度。

2.修订《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资助实施办法》,支持青年教师面向农业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需求,自主选定科研题目,自主组建科研团队。

第五条 完善科研项目管理

1.修订《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推动从过程管理向效果管理转变。按要求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环节。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2.推动从项目管理向跟踪服务转变。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科技产业处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3.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科技产业处备案。

4.科研项目、科研创新平台(团队)等立项评审中,按照不同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等相关制度。积极推行通讯评审、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允许项目申报人在评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

5.科研项目评价验收中,突出对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

第六条 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

1.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

2.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3.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第七条 发挥高层次人才创新引领作用

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和行业大师的创新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协同创新。支持各部门引进技术技能大师和能工巧匠兼职担任产业教授,联合开展前瞻技术研发。

 

第三章 完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1.制定《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财务助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逐步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工作机制。

2.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设置可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改革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

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精简管理流程,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优化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将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调整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

第十条 扩大预算调剂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

1.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组办理调剂手续,原则上在实施期内申请调整不超过2次。上述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2.项目负责人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简化科研项目经费报销规定,由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直接报计划财务处进行报销。对个别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等相关费用,经确认后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

1.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

2.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以及人力资源和智力投入较高、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项目负责人根据学院办学实际和学科特殊要求,自主确定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的领域范围。

3.各项目组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

1.对于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50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20%

2.对于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1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50%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不超过40%2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30%

3.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4.间接经费的使用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分配重点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十三条 改进项目资金留用处理方式

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可留归各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四章 完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学院部门预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发生的差旅费、出国(境)费、会议费不纳入学院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出差及出国(境)所产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本着方便、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有项目负责人和委托方共同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前,二级部门应对合同条款逐条审定,重点对技术条款、经费支付及使用条款、知识产权权属的规定以及执行责任、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提取报酬,如无合同或协议约定,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七条 正式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经费使用方案,须报科技产业处备案,并作为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五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八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

1.学院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成果完成人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方式,方案上报科技产业处备案。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成果归委托方或科技人员所有。

2.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时间期限为3年,期间可以正常参与职称评定。

第十九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

1.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主要有股权期权奖励和成果转化受益人现金奖励。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

2.职务发明成果在省内转化获得的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在省外转化获得的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对按规定给予科研负责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

3.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转让收益8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完成团队可享有该成果转让100%收益。

4.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

6.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突出人员,在晋升职称时予以优先。

第二十条 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1.强化应用性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

2.鼓励师生到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在园区内建立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

第六章 推进优势科研设施建设和科研资源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 推进优势科研设施建设

聚焦国家、省规划布局的重点实验室、科技基础设施、技术(产业或制造业)创新中心、综合性科学中心等创建项目,学院给予经费资助,支持开展预研建设。

第二十二条 推进科研公共资源开放共享

1.逐步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整合已有科研设施与仪器装备,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

2.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有机衔接。通过与企业共建实验室、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市场机制运转,提高科技资源的惠及面和利用率。

3.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逐步建立科研实验助理制度,根据所承担科研任务的需要,自主聘用科研实验助理,其薪酬经费从仪器共享服务收入、科研项目经费和学院其他经费等多渠道筹集。

4.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分配时向从事资源服务的人员倾斜。

 

第六章 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三条 完善人才引进及管理方式

1.学院采用直接考核等方式,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

2.学院所聘用的高端人才和创新实践成果突出的优秀科技人才,可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根据科技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产生的效益等因素确定。

3.学院对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制度的科技人员的薪酬实行单独分开管理,其人员及实际薪酬发放水平不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范围。

第二十四条 改进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1.修订《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单位和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2.对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学院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3.学院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为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和服务。

4.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符合规定的科研人员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可凭学院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完善成果奖励机制

大力支持、鼓励教职工申报科研成果。重大原创成果完成团队可享有该成果转让100%收益,主要完成人可直接推荐进入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等省级以上级别的人才工程评审。

第二十六条 创新政府采购机制

1.各项目组使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照省有关规定采购;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采购结束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2.对各项目组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3.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实际需要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营造宽容失败的政策环境

1.对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2.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学院和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勤勉尽责、但发生投资损失的,经审计确认后,有关部门不将其纳入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

3.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4.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省级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5.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省级重大产业研发项目、省(市、厅)级科研项目及院有关科研项目,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探索价值的,继续支持其开展相关研究。

第二十八条 全面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1.制定《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部门以及参与实施的科技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成果的真实性审查。

2.严惩科研不端行为,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工作机制。对严重失信的科研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参加各类评优评奖和晋升职称职务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此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科技产业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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