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使有限的建设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同时增加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项目经费在财务处单列专项,实行专款专用。学院资助的经费根据项目进度分步拨付: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后,项目组可按计划进行课程建设,经阶段检查后按规定审核报销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经费使用应与任务书用款计划相符。小额经费使用由课程负责人请购,经教务处审核后方能报销。凡一笔超过5000元的费用,应先请购,经教务处和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支出及报销。经费使用接受学院财务处的指导,课题结题时接受监审处的审计。
项目负责人为经费使用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借支报销手续。相关发票及经费使用单据需有项目负责人、经手人、验收人、教务处负责人等共同签字方可报销;资源开发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工作量列支,由经手人签名、项目负责人、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方可报销;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五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项目建设必须的实验、存储材料费,不超过5%;
2.图书资料费(项目完成后,资料需交所属教研室保存);
3.开展调研的差旅费,不超过10%;
4.资源建设费。请专门公司制作教学资源发生的费用,包括拍摄教学视频、制作数字化教学资源、教学课件、视听教材、幻灯片以及网站的建设等,不超过40%;
5.资源开发费。不超过20%;
6.论文版面费,发表与本课程建设相关的论文版面费;
7.文印费,不超过 10%
8.其它费用(网络服务费、管理费等),不超过5%;
第六条 资源开发费原则上按各阶段经费拨付比例支付,支付课程组成员编写、制作课程标准、教案、讲稿、校本教材或实训指导、多媒体课件、图片、教具、案例、试题等教学资源的费用(包括利用休息时间内)。一般在成果验收通过后支付。
第七条 若因课程负责人不负责任等导致建设工作进度迟缓等情况,教务处应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者,要及时停止经费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