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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兼职审计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6日

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兼职审计员从院内、外熟悉和掌握审计、会计、工程建筑等方面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并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一般为五人左右。

第二条 聘任的兼职审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审计、会计、工程建筑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2、有一定的会计、审计、工程建筑或其他相关的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的中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三条 兼职审计员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财经、审计以及学院内部审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抵制和揭露违法违纪行为。

2、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3、参与学院组织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对学院的日常教育事业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对科研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审计;对学院各单位的经济效益的管理和使用审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审计;对工程建设(基建维修)项目的审计;对学院独立核算单位的经营情况审计;对中层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部门经济活动过程等审计或审计调查。

4、反映对学院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参与审计业务的研讨,不断探索与改进审计方法。

第四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应建立与院内兼职审计员所在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兼职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的情况,取得他们对兼职审计员工作的支持;兼职审计员所在部门应为兼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第五条 兼职审计人员的聘任,须经院行政研究同意,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六条 审计人员聘用和管理工作由监察审计处具体负责。

第七条 学院对兼职审计员不计发固定工资,可根据审计项目及工作量,经学院领导审定,计发一定酬金。兼职审计人员从事审计的成果,可作为晋级、相应技术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同时可作为参与学院管理服务与专业实践的业绩。

第八条 兼职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第九条 兼职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监察审计处,不得单独将审计情况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社会透露,更不得拿审计查出的问题和结果与被审计单位做交易。

第十条 兼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解除聘约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与被审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通风报信、诬陷他人、泄露审计秘密的。

上述各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