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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6日

为深入宣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方针、政策,拓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渠道,健全党内外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加大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群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兼职、简称监督员,下同)是在学院党委、纪委领导下,在监察审计处指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开展党风廉政与作风建设的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二条 监督员从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成员、离退休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中产生。

第三条 监督员的产生,由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由各党总支和所属部门负责推荐,由纪委和监察审计处审核,党委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四条 监督员的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可以续聘,未续聘的自然解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可提前解聘。

第五条 聘任的党风廉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关心党的建设,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

2、关心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3、了解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贯彻执行的党的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廉政规定、财经纪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4、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严格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规定,有与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精神和勇气。

第六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1、监督党的组织及其成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保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能否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准则》规定的原则办事,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揭露和检举一切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

2、监督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定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3、反映党内外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要求等。反馈上级机关对群众关心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沟通上下级关系。反映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的情况。

4、对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执纪行为实行监督。

5、必要时参与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专项检查工作。

6、举荐廉政勤政的典型,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七条 在院纪委、监察审计处的组织下,党风廉政监督员每学期专题交流1次以上,学习有关文件,交流工作体会,通报学院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平时工作主要包括经组织安排参与有关会议和决策活动、专题调研、独立开展院纪委、监察审计处交办的具体工作,定期向监察审计处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第八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利:

1、对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揭发或向上级组织反映。

2、党风廉政监督员可参加经组织安排的领导干部的双重民主生活会,并按要求把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纪委;可参加院组织安排的有关会议和有关决策活动,主动开展监督工作。

3、了解所反映的问题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的处理落实情况。

4、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如遇刁难、打击报复,有权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提出控告、申诉及要求给予保护的合理要求。对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揭发检举某事件而避免学院遭受重大损失的立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5、参加有关监督业务的培训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等文件的学习。

第九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1、要以宪法、法律、党章、《准则》及其他党和国家的纪律、法规为依据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反映情况。

2、坚持原则,敢于同党内消极腐败现象以及一切违犯党纪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维护党纪,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努力地工作。

3、要密切联系师生,经常倾听师生的意见和呼声,要及时将师生所反映意见的落实情况向师生反馈,做好师生的思想工作。

4、对师生检举、揭发和反映的问题,要给予保密,保护师生的民主权利。要按组织系统反映,不得任意扩散,以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十条 对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

1、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监督,积极支持监督员的工作,为他们创造和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条件,邀请他们参加有关的会议和活动,使他们能“知情”,以便监督。

2、要认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反映和建议。对他们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处理。

3、要注意保护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他们的合法权利,为他们排忧解难。如有意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监督员本人如出现违纪问题,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监督员时,解除聘任。

第十二条 对表现突出的监督员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