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制度政策 >> 正文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9-07 [来源]:经济管理学院 [浏览次数]: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机构与职能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规范学生日常住宿行为,依据《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行为规范》、《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生宿舍入住的各类学生,包括全日制专科生、合作办学学生、远程与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籍留学生、进修生、其他临时住宿学生等。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宿管中心设宿舍门卫,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宿管中心与各二级学院、安全保卫处等有关部门之间应加强联系,齐抓共管,经常研究和及时解决宿舍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宿管中心有权对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给予通报批评或报请院学生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违法犯罪事件,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宿管中心应当经常听取学生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吸收学生代表参与管理,成立学生宿舍自管委员会,推行大学生自我管理机制。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七条 宿舍分配原则上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按年级、专业相对集中分配。

第八条 宿管中心根据学院招生数拨给各二级学院相应的床位数,由各二级学院按年级、专业集中的原则自行妥善安排学生入住。各二级学院须在新学年开学壹周内将本学院学生住宿情况汇总整理报宿管中心,由其建档。

第 九 条 入住学生于每学年开学前,按时、按标准缴纳住宿费。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缴纳住宿费的,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交申请,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最后交宿管中心存档。同时,宿管中心应告知学生在毕业前将住宿费缴清。

第 十 条 所有在读学生,由学校统一调配住宿床位。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已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应要求其搬回校内住宿;对极少数坚持在校外租房的学生,班主任、辅导员要向他们耐心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学生需说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并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经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报宿管中心备案。未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擅自在校外居住者,学院通知其家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 十一 条 转专业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但须经转入二级学院同意,由宿管中心安排,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 二 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擅自留宿者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 三 条 毕业及中途离校的学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验收手续,包括结清住宿费、交还宿舍钥匙及搬离个人公寓用品,并保证宿舍内公共财产完好。公共财产因非自然原因损坏的,责任人须照价赔偿,否则将通知有关部门暂缓办理其离校手续。

第十 四 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的学生须在办理休学手续的同时办理退宿手续,待复学后凭教务处开具的复学证明重新办理入住。休学期内,不登记报备,且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按自行退宿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个人负责。学生因退学、出国、走读等需办理退宿的,需及时告知宿舍管理人员,以便及时验收,宿管中心确认无损后,学生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 五 条 学生在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主动配合宿舍门卫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学校严禁学生在宿舍内外乱涂乱画、焚烧纸张或其他物品,破坏公共设施和财产。违者将按校纪校规处理,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 六 条 因未报到或中途离校等原因空出的床位,由宿管中心统一调配。

第三章 财产管理

第 十七 条 宿舍楼及宿舍内的门窗、玻璃、门锁、家具、电话网络线路、水电消防设施及其它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改换、调整、故意破坏等,违者将按校纪校规处理,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 十八 条 未经过宿管中心同意,学生不得将宿舍内的各种家具设施搬出宿舍楼外或在宿舍间调换;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宿舍内的公共财产不得擅自搬迁。

第 十九 条 宿舍内的公共财产如有损坏的,应及时向维修中心报修;非自然损坏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按价赔偿,相关责任人不能确认的,全体宿舍成员共同赔偿。

第 二十 条 学生入住前,要对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完整后,签署《学生宿舍家具确认表》,如有配备不全或未经使用已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维修中心,以便及时处理;如未报告登记,则视为齐全完好处理。学生毕业时,家具等公共设施须经宿管中心验收、确认完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有损坏或遗失,须照价赔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 二十一 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 二 条 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积极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宿管中心及保卫部门,并协助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 三 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如有学生违反规定,所造成的财产、物品损失由责任人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承担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 四 条 住宿人员应妥善保管寝室钥匙,不能转借他人。严禁宿舍人员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门钥匙丢失应及时上报维修中心,由维修中心负责更换门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违反此条者,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 五 条 学生应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因宿舍为学生密集及各类人员进出频繁的场所,所以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责任自负,宿管中心或宿舍门卫不承担财产丢失责任。

第 二十六 条 宿舍内禁止烧煮食物及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违者,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宿舍管理人员在检查中有权将违规器具没收代管。

第 二十七 条 严格会客制度。校外来访人员须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并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被访者宿舍。来访客人于当晚 1000 前必须离开宿舍。

第 二十八 条 宿舍门卫有权对出入宿舍楼(区)的所有人员询问情况,有权对所管辖的所有宿舍进行安全检查。

第 二十九 条 学生带包裹或行李进出宿舍楼(区)时,宿舍门卫有权查问,必要时进行查看与登记。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 三十 条 宿舍用电实行计量管理。每人每月免费用电额度为 8 度,超过部分自行缴费,收费标准将按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第 三十一 条 应节约用水用电,主动制止任何浪费行为。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宿舍门卫报告,并报维修中心。

第三十 二 条 严禁偷电、乱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规行为。

第六章 秩序与环境管理

第 三十三 条 宿舍内严禁异性同宿。未经宿舍门卫批准,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楼,女性不得进入男生宿舍楼。

第 三十四 条 学生应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

第 三十五 条 学生应讲卫生,守公德。认真、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争创文明卫生宿舍,爱护公共绿地。宿舍内的卫生清洁由全体宿舍成员共同负责,宿舍外的公共区域卫生清洁由清洁工负责。学生应尊重清洁工的劳动,配合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第 三十六 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从事各种体育活动及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 三十七 条 宿管中心会同各二级学院开展宿舍文明卫生检查与评比工作。在同一学年中,累计三次检查评定为卫生不合格的宿舍,将被取消宿舍所有成员当年的评优资格。

第 三十八 条 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任何学生、团体及单位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各种经营性、收费性服务活动、中介代理活动和非法传销活动等。

第 三 十 九 条 禁止在宿舍区(楼)内饲养任何宠物及其它动物。

第七章 附 则

第 四 十条 除本规定确定的处罚外,学生在宿舍的违纪行为还将根据《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 四十一 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 四十二 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