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制度政策 >> 正文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9-07 [来源]:经济管理学院 [浏览次数]: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2021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令第 4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在籍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错误性质及处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旷课 60 学时以上的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

理秩序的;

(八)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学生受到公安部门处理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逮捕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在一学期内,学生旷课(迟到或早退,超过 15 分钟按旷课 1 学时记。不满 15 分钟的,累计 3 次按旷课 1 学时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 10-2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 21-3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 31-4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 41-6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考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规定座位就座者;

(二)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

带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三)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纸)者;

(四)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六)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带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等物品者;

(七)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上述第 23456 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三)传接纸条,试卷或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人双方;

(四)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五)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第十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二)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三)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四)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五)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六)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七)考试中直接用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带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八)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带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接听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九)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第十一条 两次以上作弊者,视情节及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示威,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或在互联网上发表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的言论,以及组织煽动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扰乱正常秩序,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组织学生团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煽动闹事或带头罢课、罢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出版、复制、贩卖、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盗窃、盗用各种有价物品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作案价值在 200 元之内(含作案未遂),经教育能认识错误且能

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 200-500 元之内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 500-1500 元之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 15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且作案价值在 500 元之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累计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明知他人盗窃、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窃试卷、机密文件、重要资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各种有价卡、证件,侵犯他人利益者,视情节轻重,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诈骗、敲诈勒索(包括冒领、虚报)财物,涂改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作伪证者等,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持凶器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酗酒、起哄、赌博,吸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酗酒,酒后肇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或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四)吸毒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隐私和权利,对他人有丑化、侮辱、恶意人身攻击等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他人通讯自由,隐匿、毁坏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侵害他人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丑化、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他人、或有恶意人身攻击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性骚扰或流氓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从事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公寓内擅自留客住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请假,

有夜不归宿行为者可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有三次以上夜不归宿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私自调换宿舍者,给予警告之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损坏公共财物或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贴、乱倒者;

(二)因考试(考查)、学业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寻衅滋事者;

(三)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

(四)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工作者;

(五)在图书馆窃书、撕书、乱涂乱画书籍者;

(六)乱拉电线、私接灯头插座、违章使用各种电器者;

(七)涂改、伪造、转借各种证件、证书,印章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一)有违纪行为但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受处分后无理纠缠者;

(三)处分未撤销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和相关当事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五)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第二十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确实能认真改正错误,表现突出者,处分满 3 个月后,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经班委讨论通过,班主任、帮教老师同意,各二级学院研究决定可以解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确实能认真改正错误,表现突出者,处分满 6 个月后,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经班委讨论通过班主任、帮教老师同意,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可以解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确实能认真改正错误,表现突出者,处分满一年后,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单位证明材料,经班委讨论通过,班主任、帮教老师同意,学生工作处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可以解除处分。

第三章 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权限; 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研究决定,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学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调查:

(一)学生违纪的调查,涉及违法和校园打架斗殴、偷盗等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涉及学籍方面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其它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学生违纪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旁证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学生违纪调查的负责部门,要根据学生错误事实和学院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和学院的意见后,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理权限报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 3 12 个月的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参照《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要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并真实完整地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要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附 附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